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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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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重教学事故
  下列情形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体育课、实践课等课程,由于教师未坚守岗位等原因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不良事件;
  2、上课期间,教师出现严重的体罚或伤害学生的责任事件;
  2、泄露考试试题或考场内协助考生作弊;
  3、漏课、旷课(教师未按规定上课者为旷课);
  4、旷监考;
  严重教学事故一经查实扣减教师全学期奖金的50%。
  二、教学责任事故
  下列情形为教学责任事故:
  1、未经教务处同意,停课、调课;
  2、无授课计划上课或无教案上课;教学进度不按计划进行;
  3、漏岗(考试监考未按指定时间到岗视为漏岗);
  4、上课打手机或离开课堂;
  5、上课迟到或早下课5分钟以上;
  6、不按规定统计学生出勤人数并及时将缺席名单报教务处。
  教学责任事故一经查实扣除当月奖金50-500元。
  三、本规定自2008年9月起开始执行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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