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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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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有效遏制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教育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条: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学校管理人员、班主任、科任教师及工作人员主观故意或过失,违背教育规律、违反教育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从而导致影响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等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条:教育教学事故按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造成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育教学事故、严重教育教学事故和重大教育教学事故三类。
  第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育教学事故:
  1、上课铃响后,教师未到教室或提前下课;
  2、未按学校有关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或未完成学校有关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进度;
  3、未按程序批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调课、停课、请人带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4、学科教师任教班级的教育教学质量较差,明显与教师工作态度、教学能力、敬业精神有关的;
  5、教室或卫生区卫生,未按规定打扫或打扫情况较差;
  6、教师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身份或形象的;
  7、班主任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利用排座位、班干部选举等,谋取私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课堂中,教师使用手机通话或携带的通信工具发出信号,影响课堂教学;
  9、工作时间在办公室下棋、玩扑克牌或在网上聊天、玩游戏,做与教学无关的事,影响工作的;
  10、班主任在班级管理工作中或任课教师组织教学、课堂纪律管理松散,家长和学生反映较大的。
  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1、教师授课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知识性错误;
  2、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经教育不改者;
  3、教师在各类监考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出现学生舞弊和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
  4、教学实验中,因教师指导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停课或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和校外活动或办班进行有偿家教的;
  6、不严格遵守书面请假和销假制度,旷课三节以上;
  7、因教师或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学生出走、斗殴等安全事故的;
  8、不听从学校工作指导、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找借口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在上级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有损学校形象和利益的;
  10、期中或期末测评中所教学科均分与同年级教师均分最高的存在较大的差距(初中6分及以上,10分以下;小学5分及以上,9分以下)。
  第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及淫秽色情等反动的、不健康的言论;不顾事实,歪曲学校形象,诋毁学校工作,肆意攻击学校管理工作人员,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故意制造事端,影响学校稳定,造成较坏影响的;
  2、责任人在岗期间,学校发生重大盗窃等治安案件;
  3、利用工作之便,在师生中进行传销、推销等盈利活动;
  4、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管理不严,教学要求指导不到位,致使学生发生伤残、死亡等严重安全事故;
  5、教职员工体罚、猥亵学生,使学生受到伤害,影响恶劣的;
  6、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测试考试中,学年内连续两次所教学科均分低于同年级均分最高教师的(初中10分及以上,小学9分及以上);
  7、违反收费政策,擅自收费或向学生推销辅导资料;
  8、体罚、辱骂学生,造成学生逃学或离家出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9、拖延汇报或隐瞒不报严重及重大教学事故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口头批评或大会通报批评教育。
  第八条:凡发生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作出书面检查;
  (2)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3)当年不得参加评优选先;
  (4)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5)处理结果计入个人教学档案。
  第九条:凡发生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作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晋职、晋级资格;
  (3)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和学期教学奖;
  (4)转岗或待岗;
  (5)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相应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查实并拟定书面处理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由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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