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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职责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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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我校食堂就业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

2、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

3、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有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有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5、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有做到:(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

7、已婚育妇女必须进行每个季度的妇检。

8、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不缺旷,不请人代班代岗,有病有事必须请假。

9、上下班不携带任何物品进出食堂。

10、不准任何闲杂人员(包括教师及子女、工人子女、挑汤人员等)进出厨房。

11、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不得干涉学校对食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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