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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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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本制度。

1、学校食品卫生实行校长“负总责”制,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政教处、护校队分级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负具体责任。

2、学校食品卫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

3、学校校长要组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护校队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对学校周边的小吃店、经营学习用具和食品的摊点按相关规定依法取缔。严禁在校园周边200米的范围内设置摊点,严禁销售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和学习用具。

4、学校校长负责召开班主任会、学生生活会,宣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生思想工作,严禁学生购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学习用品。

5、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每周至少两次)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保管、加工、用具消毒、环境消毒等工作的监督,预防传染疾病和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对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6、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一年一次到卫生院体检,办理《健康证》方可竞争上岗。学校食堂办理《卫生许可证》方可开火经营。

7、护校队必须采取具体工作措施,禁止学生购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学习用具。若造成事故,护校队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8、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和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开展工作,否则造成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9、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严格合同管理。务必按要求履行好各自分管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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