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 学校规章制度

中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州第二实验中学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国际联网的安全,提高网络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秩序和名誉,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计算机网络及附属设备仅供本校在职干部、老师和职员使用。非上述人员不得使用。

第三条 校长室、“网管中心”及各处室、段、组负责人负责监察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校园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制作、 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包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干部、教职工上机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除教学、管理及计算机学习外,不应使用计算机从事其它活动;
  (二) 增强防病毒意识,注意软盘的病毒交叉感染。不提倡自行安装、运行自带的软件,不准安装游戏软件;
  (三) 不准播放VCD片,休息时可以播放CD片,但音量应调到不妨碍他人休息的程度。
  (四) 处室的打印机为处室处理公文专用。教师的教案、论文如需打印应送到教务处打印室公用机上打印。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四)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八条:建立用户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九条:中心机房由专人负责管理、操作、维护和安全保护,其他人员不得入内。中心机房设备的使用应事先经校长许可,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条:如违反以上条例及条款的,学校采取停机,扣机等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上一篇:体育课学生安全要求    下一篇:食品卫生安全制度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