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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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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处室、各年级组、各班新增用火用电设备,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校长室批准,总务处专业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报政教处备案。
2、各处室、各年级组、各班在使用各种用火用电设备时必须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3、学生宿舍、教职工单身宿舍、校门面及临时工住房,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水乌龟等违章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灯电线,严禁燃点蜡烛。
4、严禁在配电房、保管室等场所吸烟、生火取暖和私拉乱接电源线。
5、凡学校重大庆典活动,演出活动等,须按规定上报校长室,经政教处检查验收合格,并按消防安全要求做好用火用电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6、对违反以上规定并发生火灾事故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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