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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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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校园治安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校园财产和人身安全,确保责任到人,防范得力,在全面加强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1、凡偶发事件,造成意外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班主任必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校长。隐瞒不报,使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2、值周教师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学生在午间、课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追究值周和有关老师责任。   

3、放学后,教师已离校,但还有学生留在学校,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留学生在校老师的责任。

4、室内外课(包括活动课),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若教师擅离职守,学生放任自流,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关任课老师的责任。

5、教师在教学中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一定影响的,除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外,并全部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学生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班级教育不力,出现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教育不力,造成学生言行不良或防范不落实,导致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在集体活动中,由于班主任或组织者未在场,学生出现偶发事故,追究班主任或组织者的责任。

7、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8、教育设施一旦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有关老师要及时书面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否则所造成的事故,要按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图书室、会计室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图书流失、票据等办公用具被盗的,除全额赔偿外、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10、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外来闲散人员及车辆入内,校产物资外出,要凭有关证明,经检查后方可通行。    11、学校教职工借外工作,要做好财产的交接和保管工作。若因瞒报,不报造成自我经济损失的,后果自负。造成校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2、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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