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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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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为学校营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驻校(园)各单位,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各项工作,遵循安全第一、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注重教育、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及时、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做好防火、防盗、防中毒、防人身伤害等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全工作组织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建专门从事学校安全工作的机构,成立紧急事件应急组织。
  第六条 学校要成立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协调全校各部门、各方面的安全工作。各中层部门也要成立安全组织,科室、年级设安全员。
  第七条 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组织、卫生安全组织、综合治理组织等。
  第八条 学校要确定安全工作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在这些地方设岗位安全员,明确职责、严格管理。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安全员要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学校安全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部署、督导、检查、评估、奖惩、事故处理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度工作安排中,有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保障、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使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一条 学校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认真落实会议精神。
  第十二条 学校要围绕“消防、食品卫生、交通、大型活动、重点部位、治安管理、宿舍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学生心理危机等”建立和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使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三条 学校要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逐级负责、层层管理、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要至少研究一次安全工作,确定阶段安全工作重点,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 学校对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疾病、心理疾患及品行不良的教职工,不准安排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不准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具有危险性、严重不良行为、不服管教的学生,在耐心教育的同时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督促其严加管教。
  第十七条 学校要掌握有特异体质、心理疾患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学生,并建立档案。对这些学生的情况要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注意特别关照以防发生意外,需要休学的应予以休学。
  第十八条 对于残疾、体弱学生,学校应予以关照,根据女学生生理特点,在体力活动、室外活动时,视具体情况应予以关照,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九条 幼儿园要安排好幼儿的接送交接工作,小学、幼儿园不得将晚离校、离园的学生或幼儿交给无关人员代管。
  第二十条 学校要实行学生考勤制度,规定学生到校、放学时间并告知学生监护人,学校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的应立即通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集中在楼房教学或上晚自习的中小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疏散顺序和时间并教育学生有秩序疏散,学生下课疏散时要有老师值守,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教职员工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如有发现,安全主管部门应予以收缴。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区要与教职员工生活居住区分离,教职员工家属宿舍与学生公寓、宿舍分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准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影响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经营活动,尤其不准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及经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场地、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易辨识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并鼓励学生监护人给学生购买学生平安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主动配合各有关综治部门搞好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要主动联系公安部门落实好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市、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凝聚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搞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地维护和整治工作。
  第四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制定所辖地区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协调指导处理、对下级及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奖惩等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
  (三)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并负责落实。
  (四)对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保障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
  (六)支持保障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七)组织制定并执行安全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工作,降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为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并指导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学校安全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和监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拟订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制定学校的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四)全面掌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确定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
  (五)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六)负责对岗位安全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安全知识,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安全设施、器材的使用。
  (七)负责按规定配备、管理和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和器材。
  (八)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排查、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九)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十)负责对门卫的管理、培训,负责校园防火、防盗、防人身伤害等安全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校园内治安秩序的维护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具体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员工要支持保卫部门的工作,各工作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章 安全工作制度及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使学校安全工作有章可循,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对重点部位要建立每日巡查制度,巡查内容要建档登记,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安全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其他部位的检查每季度一次,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及时改正的及时改正,一时难以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二)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三)值班室、消防控制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四)体育教学设施、试验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
  (五)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门卫管理制度。高等学校要组建校卫队,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逐步实行专业保安负责制,暂时无力聘用专业保安的要选用50 岁以下身强力壮的男同志担任门卫。
  学校要加强门卫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配备必要防范器材,使其能防偷、防盗,并具备一定的防暴、抗暴能力。
  门卫对出入人员要严格询问和登记,上课期间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准出校,携带学校物品出校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本校(园)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对不能说明情况的、行迹可疑的人员严禁入校、入园。
  门卫对进入学校(园)的车辆要严格审查登记,一般情况下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要求其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门卫要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宿舍是人员密集场所,属于重点要害部位,各高等学校、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宿舍管理制度。不准将危房用作学生宿舍。不准随意改造宿舍建筑功能,堵塞、锁死门窗。不准将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居。学生宿舍要符合消防要求,配齐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学生宿舍必须要由专人负责,必须设值班室,24 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出入登记。
  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及使用电器、燃油炉、蜡烛等明火,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对于违规使用、存放的上述物品,由公寓管理部门会同保卫部门,予以代管、没收或上缴公安部门。男、女宿舍不准留宿异性。宿舍楼内不得饲养动物。
  各宿舍要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宿舍的安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无小事,学校必须执行《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并建立健全消防巡查检查、用电用火、易燃易爆物品、设施器材、重点部位、宣传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预案等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疾病防控制度。学校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等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有关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出现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实行全方位管理,对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学生食堂要严格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学校食堂要由专人负责饮食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以正常价格采购,并落实索证制度。凡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食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必须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学校食堂要按照要求实行经营准入制度。要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素质及健康状况,并择优选定。要加强对承包经营者的管理,杜绝恶性竞争事件发生。
  学校要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学校的食品、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应严格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控工作,按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学生使用预防药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医务(保健)室,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医务人员、常用和急救药品器材,保障对常见病的治疗、传染病的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救助。
  学校应逐步实施对新生体检、定期体检制度,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身体情况。
  第四十条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师生用车、校车管理,司机、车辆必须证照规范、齐全。接送师生的校车必须由专人负责,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学生外出实习、参观、旅游等乘坐的车辆必须安全可靠,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经验丰富。
  学校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其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
  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的规定,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斑马线、上下学时段有交警疏导交通、建立临时停车泊位等。
  第四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申报制度。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及本校保卫部门申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事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活动的场地、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活动期间要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维护秩序,防止事故发生。举办较大型的群众性活动,要取得公安部门的支持。
  第四十二条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校内各安全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单独制定巡查、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岗位安全员,并报保卫部门备案。重点部位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实常规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时必须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档案详细、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除教学、生活、工作所需外,校区不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保管、领用、使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危险品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并配备相应的消防等安全器材,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教学用危险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使用,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备查。
  第四十四条 教学场地、设施、器材及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对教室、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教学实验用器材及教学场地和公共场地的桌椅、门窗、护栏、宣传橱窗、照明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尤其是汛期要对教室、宿舍及其他建筑进行日巡视、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严防发生事故。
  体育器械、设备要牢固安全,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要有警示标志、要有防护设施。体育运动教学、比赛必须向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具有哪些体质和疾病的学生不能参加运动。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视其身体状况可拒绝参加体育运动。


  第四十五条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和学生健康安全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和安全工作岗位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要在新生入学(幼儿入园)后、放假前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环境、季节进行防盗、防抢、防骗、防火、防病、防溺水、防洪、防性侵害等安全教育。充分利用每年“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安全生产月”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针对防火、防洪、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十六条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对巡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不能尽快整改的安全隐患,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不出事故。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安全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账督办。
  第四十七条 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包括教学楼紧急事故疏散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预案、宿舍安全应急预案、教学和试验活动安全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礼堂及图书馆等建筑物倒塌应急预案、地震和汛期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把损失降到最低。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长、副指挥长,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五)学校建筑结构应急疏散图、重点部位分布图、各指挥长及小组长和成员通讯联系表等附件。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实战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四十八条 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安全档案的建立、完善和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工作计划部署档案、消防档案、重点部位档案、易燃易爆危险品档案等。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安全档案应包括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各种安全文件资料。
  (二)单位基本概况,重点部位情况。
  (三)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各种安全制度。
  (五)各种安全设施、器材情况。
  (六)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情况。
  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维修保养的记录。
  (二)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三)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四)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五)安全情况、事件、事故及处理记录。
  (六)奖惩情况记录。
  (七)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奖惩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将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对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无论是否责任事故,凡发生涉及学生伤害的事故都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掌握情况。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虚报。
  第五十一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件、事故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果断处置,以最快的速度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护。在未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到来之前,应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伤势恶化。同时应采取有力措施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关闭校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消防、集体活动伤亡、房屋倒塌、集体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事故和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要立即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及时救助伤员、处置事件,把损失降到最低。
  第五十三条 安全事件、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确定责任,并迅速处理事故。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安全事故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下,由学校负责处理。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0 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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