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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暂行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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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江苏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护知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部门、处室等,各有关部门、处室、年级组、班级安全工作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归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学校各部门、处室、年级段、班主任成员参加,负责本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 校长要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年级段长对本年级段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由政教处具体负责实施学校安全工作,有关人员要迅速准确地传达和执行上级和上级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要定期向主管校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 学校要在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动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新闻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安全防范体系。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处室、年级组、班级要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教育教学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要重视安全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要利用活动课时间、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的差异,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要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开展演习和训练,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使学生能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必须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消除学生心理障碍。
  第十二条 开展对教育工作者的安全知识培训。学校不定期举办安全知识培训班,对年级段、班主任和教职员工进行轮训,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学校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在每学期开学初要组织专项检查。同时要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主要检查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得当有力并有效得到落实,各种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食品是否卫生等结束时要全面复查。检查要仔细认真,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并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对部门、年级段、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春(秋)游、夏(冬)令营、外出参观等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外出活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大型学生集体活动和社会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由校行政统一决定,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段、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校政教处批准,需要在外面住宿的由校长室批准,学生组织外出要有领导和足够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过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如去高层建筑擦玻璃、到有传染病的地方做好事等)。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有关人员应迅速向学校报告,学校迅速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主办单位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发生校舍倒塌、火灾、交通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非正常死亡,学校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急需抢救的,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将损失减到最低限度。有关人员因不及时报告,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结束后,有关人员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学校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落实"安全教育周"制度。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为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周"。各部门、年级段、班级要围绕当年的教育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 校内各种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安全适用,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问题,发现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文明的环境。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每年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做法,明确落实责任,共创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十条 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学校定期对本校校舍进行检查签定,对危房要查封,一律停止使用,对破旧房屋要及时维修。在每年雨季来临之前要对校舍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隐患要立即排除,一时难以排除的要坚决予以封存,任何人不得私自启用。对新建、改建的校舍,必须按质量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器材和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学校各种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完好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用电、用水管理,注意用电、用水安全。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线路要及时更换;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并由专人负责。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测水质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成立校治安联防队,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校内治安保卫工作,门卫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学校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安全保卫。男女生宿舍相对分离,学生宿舍的门窗应保持牢固。住宿生夜间离校,应向宿舍管理员老师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并经常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发生不法分子滋扰学校时,及时报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要特别做好防溺工作,禁止学生擅自到深水中洗澡、游泳。要特别重视教育学生掌握溺水救护的基本技能。告诫学生在非在校时间去游泳,必须要有监护人管带。
  第二十五条 要特别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倡步行上学,禁止学生上下坡骑车。学生集体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车辆、船只,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
  第二十六条 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校食堂承包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凡患有传染病及传染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堂工作。学校食堂要严把质量关,炊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年级段、班级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品,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检查。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取得联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治传染病的蔓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的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第二十七条 做好学校防火工作。按照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配足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时必须要有专业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反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消灭火灾隐患。学校如发生火灾,在报警的同时,应迅速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不得组织学生到森林地带野炊。严禁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不得采购和使用质量低劣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材经常进行检查,要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整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和设置警戒标志,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投掷项目的区域要严禁学生擅自出入。要加强课堂纪律教育,注意教学规范,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科学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内容和运动量;要耐心指导学生练习,让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的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应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游泳等体育活动竞赛时,严禁有病、身体不适的学生参加。
  第二十九条 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第三十条 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在封闭式的礼堂、影剧院开展活动,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或其他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要按有关规定,维护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严格控制师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如个别有关活动确需学生参加,须由学校决定,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自觉性,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要给以行政处分;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作为考核部门、处室、年级段和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行政以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要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教师、学生在校内受到轻微伤害的,学校可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生死亡、重伤等重大事故的,要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及时疏散学生,全力救护伤员,减少伤亡,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凡师生在校外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师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在校正常生活中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发生死亡、重伤或致残事故的,要区分学校和师生本人责任大小,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由于学校的责任给教师、学生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同时要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经济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发生师生意外伤亡事故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事故处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小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作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逃脱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工作马虎、措施不力,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年级段、班级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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