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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危房报告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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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是搞好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力措施。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检验。
  1、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2、 对学校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3、 学校不得将现有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
  4、 校舍安全检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要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在通常情况下,学校应每学期初、末进行两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是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专用室,包括道路、围墙、花坛、食堂、配电室、仓库、车棚等各项建筑设施等)。在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要进行突击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安全隐患、不留安全死角。
  5、 必要时,邀请当地城建部门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6、 每次安全检查均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安全档案保存备查。
  7、 总务处应经常性的做好检修保养工作,以确保安全使用。校舍维修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特殊情况的要及时整改)。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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