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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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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药品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确保我校全体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商洛市学校食堂及食品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安全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此安全责任书。
  1、学校的各食堂承包人、医疗室和门市部的经营主是直接安全责任人,必须将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卫生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万万不可粗心大意。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做好食品、药品卫生安全工作。
  2、学校的食堂、医疗室、门市部必须持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并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校方卫生监督、管理,否则不得营业。
  3、学校食堂、门市部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健康证不得从事学校食品生产及经营,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治愈后,方可上岗。
  4、建立食品、药品采购索证制度,按照食品卫生法及上级有关规定采购各类食品、药品及其原料,各类粮油、蔬菜、药品、食品实行定点采购,并要有相应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准字号等,确保食品、药品及原料进货渠道的可靠、规范,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5、禁止采购以下食品、药品:(1)有毒、腐烂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2)无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各类食品、调味品等副食品。(3)超过保质期、有效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药品。(4)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药品。(5)不准经营农药、鼠药。
  6、门市部、食堂、医疗室的实物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入,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有效期和保质期限的药品和食品。防鼠、防蚊蝇、防盗、防投毒等设施齐全。无鼠迹、鼠洞、灰尘、蛛网、苍蝇、昆虫及孳生物
  7、食物加工必须做到熟透。凡隔餐、隔夜或剩余的食品不能再次出售。
  8、师生的饮用水必须干净、质纯,开水水温要达到 95℃ 以上,井水要经常投入漂白晶药剂消毒,确保师生饮用水安全和卫生,防止发生投毒事故的发生。
  9、各从业人员必须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药品、原料实物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2)工作时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且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5)工作期间须戴口罩;(6)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学校食堂、营业柜组内、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10、各食堂、医务室、门市部茶水灶必须有防火措施,煤气灶、罐、消毒锅、锅炉房必须保证安全,经常检查并整修室内外电线线路是否好,与火、电保持安全距离,要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
  11、食堂出现不安全事故,由该食堂承包人负责;医务室发生的医疗事故,由该医务室的经营人负责;门市部出现的事故,由该门市部的承包人负责;水源或水温不达标造成后果的由锅炉房承包人负责。
  12、各经营单位要实行及时报告制度,经营者出现有传染性疾病的要及时报告,不报、迟报或知情隐瞒不报,造成一定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责任书由学校校长与主管领导、各部门经营主签订,并交学校存档备查。
  有效期一年(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7月20日)
  校 长: 主管领导: 经营主: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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