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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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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南召中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含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小组,负责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对消防设施作全面检查。结合学校实际重点加强校园人员密集区防火工作。
  第五条:学校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主管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部门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校内各盈利性、服务性部门的承包人为该部门防火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小组设专职管理人员。在公安消防机关和地区防火办的指导下,对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可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小组组员包括各部门、各班级指派的消防安全员一名,并使其在岗时间保持稳定,在职时间最少保证二年以上。消防安全员是代表本单位领导对单位内部实施消防管理工作的助手,防火安全工作在业务上由消防安全小组指导。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应根据防火安全工作的需要,定期对本单位进行自检,整改消防隐患,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全体师生员工都应树立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条:学校负有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防火业务培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二)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学校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结合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全体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
  (四)按照火灾危险大、人身伤亡大、财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四大原则,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报当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和维修,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对破坏消防器材的行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以及消防设施不被堵塞,方便应急使用,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的防火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宿舍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管理,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宿舍管理人员应同各学生宿舍楼的管理人员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接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灶具和电热器,禁止违章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四)及时消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消防设施不被堵塞。
  第十二条:图书馆、实验室、电化教学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场所、学生餐厅以及其它人员密集部位,是学校消防工作的重点部位。各部位责任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结合本部位实际,制定高用电量、高发热量的消防方案,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等活动,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基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建筑防火审批手续,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后,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副本报送消防安全小组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集体宿舍、家属住宅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维护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清除各建筑物内阻碍通行的隔断及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及消防设施不被堵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校园商店、学生餐厅、锅炉房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承包人负责,必须严格遵守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使用和销毁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责成有关人员对消防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一) 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由消防安全员负责;
  (三)配备到各部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检查、维修由各部位责任人自觉负责;
  (四)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设施由学校派专人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
  第十九条: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研究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学校对在防火工作中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有效控制火灾事故发生、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引起火灾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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