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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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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部门新增用火用电设备,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总务处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报校行政备案。
  2、各部门在使用各种用火用电设备时必须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3、学生宿舍、教室、各处室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热的快、应急灯等违章等具,严禁私拉乱接电灯电线,严禁燃点蜡烛。
  4、严禁在配电房、木工房、材料库房等场所吸烟、生火取暖和私拉乱接电源线。
  5、凡学校重大庆典活动,演出活动等,须按规定上报区公安消防处,并按消防安全要求做好用火用电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6、对违反以上规定并发生火灾事故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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