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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隐患上报与处理程序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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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为有效落实上级各部门有关校园安全工作的条例,确保校园财产和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有序,科学预防、及时处理安全事故,特制订本程序。
  二、上报范围:
  1.校园内涉及人身和财物安全的各种隐患;2.影响师生学习、工作的其他校外隐患。
  三、受理部门:
  1.正常工作时间,校园内涉及财物安全的隐患向总务处汇报,涉及教学安全的隐患向教务处汇报,涉及其他安全的向政教处(包括卫生医务室、生活指导教师办公室等)汇报;也可以向学校校长办公室、校门口保安人员汇报。非正常工作时间,向值周值日教师、校门口保安人员汇报。
  2.校外的、重大的或即将发生的隐患,应及时将情况向学校或有关社会职能部门(公安局、消防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监督所等)汇报,并能在稳妥可靠的前提下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四、操作程序:
  1.师生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可口头或书面向各受理部门汇报。
  2.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做好登记工作,并提出初步意见。
  3.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判断隐患性质、程度,合理处置。
  校内一般安全隐患,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整改,及时排除隐患。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置。
  校内重大安全隐患,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向校长汇报。
  校外安全隐患向学校汇报的,受理部门应及时向校长汇报,由校长同有关方面通报。
  4.学校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应关注并经常研究隐患排除和危险预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月(周)、安全宣传教育、隐患集中清查等活动,提高师生安全自觉性。
  5.不尽事项由学校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完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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