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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络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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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网络管理条例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教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为了加强校园网的管理,学校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连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校园网络领导小组。校园网络由校办主管,并设工作小组,负责校园网具体的技术和事务管理。
  第三条 学校校园网的建设目的主要是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应积极利用校园网开展工作。网络工作小组要积极支持各部门的网络应用,从技术上指导并协助各部门做好网络信息工作,积极利用校园网为学校师生提供信息发布、成绩查询、办公平台、资源管理、FTP空间、VOD点播、BBS论坛等服务及应用。
  第四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将帐号、口令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开设二级代理。
  第五条 校园网络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六条 校园网络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应严防黑客入侵。发现黑客入侵时,应立即报告校园网领导小组和公安局,予以追查。
  第七条 网络中心服务器一旦发现病毒,必须立即予以清除,并通报所有内部用户。用户计算机一旦发现病毒,立即上报网络中心,并立即停止上网,直至彻底清除病毒。若系统发现无法清除的病毒,必须通过网络中心上报校园网领导小组。必要时网络中心可采用局部断网杀毒措施。
  第八条 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账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七)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八)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玩游戏。
  发现有上述行为者,网络中心可对其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由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因疏于管理和使用不当等原因对网络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校园网工作小组进行核实,其造成的损失由本科室负责,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和损毁严重程度对相应人员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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