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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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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我校工作人员和连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条例。
  二、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并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校园网络的信息安全监查工作由网络安全员负责。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及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四、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网络安全员统一管理,对本网段内的IP地址作用户使用分配,逐个落实到人与计算机,并将IP地址使用情况登记表报备案。
  五、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六、校园网络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七、学校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八、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7.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8.其他危害计算机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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