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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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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二、学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学习教育。通过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
  2、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肯定的好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称号。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事实,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要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中央确定的“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然后,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规定的手续进行处理。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
  三、对不合格党员,要根据情节轻重及时作出限期改正、劝退或除名的处理。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调查核实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形成调查材料。
  2、召开支委会,讨论分析受处置对象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并向上级党委汇报。
  3、党支部找受处置对象谈话,调查材料同人见面,并听取本人意见。
  4、召开支部大会,报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理由及处置意见,提请大会讨论表决后作出决议,再由本人在决议上签置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
  5、党委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6、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党委的处置批复。
  7、找受处置对象谈话,对限期改正的党员提出要求,对出党的要进一步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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