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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查究制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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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抓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有效预防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系列规定,全面落实中纪委的《廉政准则》。
2、学校主要领导对本校重大问题、重大财务支出、重大建设项目等,不经“议事会”讨论而私自决定,一旦发现,当事人要做出深刻检查,接受批评,若因此发生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均由当事人负责。
3、领导干部不是清正廉洁、敬业勤政,而是公款吃喝,甚至个人消费入帐报销等,一经查出,报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4、利用职权之便,向师生、家长索要财物等,一经举报或发现,要退还财物,公开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极大影响者,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5、不坚持原则,挑拨事非,破坏团结者,每人次扣百分考核10分,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6、不遵守职业道德,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谋私利者,若发现作如下处理:1、追回非法所得。2、年度考核位置管理末位。3、情节严重者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7、 不严格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造成严重影响者,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①公开向学生、家长承认错误。
②清退多收的款项。
③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④百分考核师德栏为零分。
8、如有体罚或变相体罚者,轻微的,校务会上公开检查,并向家长、学生道歉,并保证以后改正,百分考核扣1—3分;较大影响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一切责任,年度考核为末位,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9、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按时到位,若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物损失,除考核扣5——10分外,还要负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
10、对职称评定、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等公益活动,不能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的,学校领导集体要做出明确说明,承认并改正错误,接受教师监督。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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