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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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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是指党支部对临时外出执行任务或从事其它活动,其正式组织关系仍留在本支部的党员进行管理的工作制度。

一、对外出党员进行制度管理。一是建立申报制度。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支部提出申请,说明外出理由、去向和时间。二是建立汇报制度。外出党员无论在何地,都要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每月至少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
二、凡党员外出3—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安排其参加党的活动;无固定地点的,党支部进行外出党员登记,指定支部委员负责教育管理工作。

三、凡外出6个月以上,有固定地点,应转正式组织关系;对外出6个月以上,无固定地点,无法经常回原单位,无法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支部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对方党组织负责管理。

五、对来我校短期工作的党员,支部凭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予以接纳,并按规定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六、本支部党员要求流动,应首先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规定的,支部予以同意并开具相关证明。对擅离党员,应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外出党员如没有正常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应教育在先,处理在后,细致谨慎,及时处置,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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