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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财产管理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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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师生员工请不要将私人贵重物品带入学校,因临时需要带入一定要妥善保管。凡由于个人保管不善造成失窃,一切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学校的公物财产管理办法,采取谁认领谁负责的原则;个人、班级和部门领用的财产,凡因保管不善造成失窃,属个人领用的,按该财产购入的价格每年减去10%的折旧后进行赔偿;属班级或部门领用的,由班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同赔偿。因不可抗拒原因所造成的失窃,另行处理。
  3、 事实的认定:
  (1)、失窃是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如不锁门、窗、柜等,由部门和个人承担全责。
  (2)、失窃是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如门、窗、柜等已损坏但未及 时报修,由部门和个人承担全责。
  (3)、失窃是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如门、窗、柜等坏已报修,修理工没有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修理,物品没有安全存放,其责任各50%。已报修没有及时修理造成的失窃由物业工程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4)、失窃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私人贵重物品被撬,责任自负。学校财产被撬,由于是撬窃,且物业保安失职所致(如未按协议配足警力或保安擅离职守、值班时睡觉、未按规范巡逻、未管好进出人员及车辆、大件物品携离而未发察觉等),物业保安全责赔偿。属于撬窃,物业保安正常履行了值班职责,物业保安按案值的20%进行赔偿。
  (5)、陈列在公共场所的学校贵重财产,由物业保安监护。若发生失窃,由物业保安全额赔偿。
  4、下列情况学校财产失窃按案值二倍加重处罚:
  (1)、发生失窃隐瞒不报;
  (2)、经常门、窗不关或防范设施损坏不报修、失窃多时而浑然不知、麻痹大意、玩忽职守;
  (3)、二次以上学校财产失窃;
  (4)、物业保安严重失职。
  5、寝室内发生失窃,涉及住宿学生、教师、宿舍管理教师、学生主管和物业维修人员的责任和处理参照以上精神执行。
  6、处理程序:
  (1)、失窃者发现失窃迅速报告,是学生报告班主任,班主任报告年级主任或直接报告教育处主管,教育处接案后根据案件情况需要上报学校,上报到学校治保会,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是教职员报告教研室主任或处室主任,处室接案后根据案件情况需要上报学校,上报到学校治保会,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2)、学校治保会接到案后,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到案发地了解核实情况,案发部门必须配学校在编人员共同参与了解核实情况,治保会不进行单独调查。
  (3)、根据公安部门现行规定,学校没有询问、审问、勘验等职能,学校根据案情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作出上报公安机关的决定。
  (4)、对于由于个人原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个人财产失窃,学校不予受理,一切责任自负;造成学校财产失窃,学校追究所在处室责任,所在处室须作出书面处理报告交校务委员会,由校务委员会最后作出处理意见。
  (5)、盗窃事件等发生在节假期或晚上,迅速报告当班行政值班人员,由行政值班人员根据案情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情况严重迅速报告学校有关领导。行政值班人员离岗、脱岗、不到岗,将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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