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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考勤暂行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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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河北省人事厅下发的《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冀人发[1998] 296号)和《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 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请假制度第三条 请假制度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休假要履行请假审批程序,遵守相关规定:
  ㈠请假审批程序:
  ⒈ 请假人需填写《请假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请病假需提供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请产假需提供出生证、剖腹产证明等;⒉ 中层以上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者,需加报校长批准;均须报办公室主任备案。
  行政科室人员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处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批,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者,需加报主管校长批准;请假时间在7天及其以上者,须再加报校长批准;任课教师请假,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教务处主任、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者,须加报主管副校长批准,请假时间在7天及其以上者,须再加报校长批准;教职工因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或事后本人说明理由、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⒊ 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其它时间一般不准请探亲假,寒(暑)假期间探亲的不用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㈡休假相关规定⒈病假规定(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国拨工资部分照发。学校自主发放的津贴按病假天数予以扣除。
  (2)病假超过两个月(即60天,每月按30天计算,下同)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以下比例计发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扣除国拨部分的岗位工资部分30%,并扣除期间的误餐费,其它工资项目不变。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扣除国拨部分的岗位工资部分15%,并扣除期间的误餐费,其它工资项目不变。
  c.获得省部级荣誉(劳模、先进工作者等)并保持称号的,并将在六个月以内,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扣除国拨部分的岗位工资部分15%,并扣除期间的误餐费,其它工资项目不变。
  (3)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扣除国拨部分的岗位工资部分,并扣除期间的误餐费,其它工资项目不变。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扣除国拨部分的岗位工资部分50%,并扣除期间的误餐费,其它工资项目不变。
  (4)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凡病假达一年及其以上的,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病情会诊,认定病情严重,应该休息的,可继续休息;认定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学校按有关规定报请市人事局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认定可以上班的,应该上班;如仍不上班,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后方可恢复工作;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60天)及其以上的,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重新计算;坚持正常工作不满两个月、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8)因公负伤人员在修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9)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⒉ 事假规定(1)事假15天以内,按日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和效益津贴;15天以上不超过一个月的,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和效益津贴;其它工资项目不变。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从累计满一个月(30天)后开始计算,国拨部分的岗位工资按50%发放,扣除期间的误餐费,其它工资项目不变;(3)全年累计事假达六个月(含六个月,即180天)及其以上者,其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4)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5)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工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6)事假期满,仍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与领导联系、说明理由,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回到工作岗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超过一个月(从批准假期结束之日期开始计算)者,按擅自离职处理。
  (7)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等违反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教职工,扣发请假期间工资、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回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⒊ 婚假规定(1)婚假3天(路途假除外)。达到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结婚时,奖励婚假15天。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婚假期间国拨工资全额发放,不享受期间的校内津贴。
  (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
  (4)学校提倡教职工在工作期间结婚不请假,不误课。
  ⒋ 产假规定⑴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但不享受期间的校内津贴。
  ⑵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90天)(含期间的公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为晚育,可奖励产假一个半月(45天);产假期间报名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产假一个月(30天);有医院证明剖腹产或难产的另外增加产假半个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半个月天(15天)。
  ⑶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可以申请产假,特殊情况也可提前,但休假时间合并计算。
  ⑷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后的节育假期,按河北省1989年第28号令发布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执行。即依照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休息时间:
  ①怀孕时间不满两个月的,休息20天;②怀孕时间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③怀孕时间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休息42天;④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第三章 附则第四条 擅自离岗离职、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处理:
  ㈠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擅自离职人员,作旷工处理,按旷工的天数扣发工资(扣款数额为旷工天数乘日工资)外,其离职后满一周未归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自动返回工作岗位,并承认错误,可以准其继续工作,但必须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全年累积旷工超过一个月者,也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开除。
  对于擅自离岗的理智的人员,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利用互联网、公告栏进行除名公示,公示期限一个月。公示期内回到工作岗位,要求上班的,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对情节严重、又不主动承认错误的,给予纪律处分。公示期满仍未回到工作岗位的,按除名处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相关未了事宜学校委托律师按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㈡因公出国(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㈢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㈤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计算旷工时间,从本人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涉及内容,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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