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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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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中学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
  凡年龄男在55周岁、女在5O周岁及以下的具有合格学历的本省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文化课)在职教师均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层次的继续教育培训。在上述年龄段以上的教师是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由所在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尚未取得合格学历的教师应先取得合格学历。
  二、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范围和要求
  1、高师院校(含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到中学和向社会招聘的新教师,必须参加新教师试用期培训。
  2、已任中学三级、二级教师职务的教师,必须参加初级教师职务培训。
  8、已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的教师,必须参加中级教师职务培训。
  4、已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必须参加高级教师职务培训。
  中学新教师,在转正定级之前必须完成试用期培训规定要求。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五年为一周期,第一周期自1998年起至2002年。1998年至2001年期间新进入中学教师队伍的人员在新教师试用期培训任务完成后,平均每年需接受48学时的培训。
  三、继续教育培训的职责与分工
  省教委负责全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制订有关政策,协调培训工作,研究制定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设防案,制定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审定或组织编写有关教学指导纲要和教材、资料等;审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培训合格证书,负责省级培训基地的建设,审批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检查评估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等。
  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协调本地区培训工作,具体组织本地区中学中级、初级教师及新教师的培训工作,协助做好本地区中学高级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审验中学中级、初级教师职务培训合格证书和试用期培训合格证书,落实本地区中学教师培训的经费,负责本地区培训基地建设,落实继续教育培训与教师业务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政策,检查评估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等。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协助做好中学教师职务培训日作,建立本县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落实有关培训经费,具体落实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与教师业务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的政策等。
  教师任职学校负责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建立管理制度,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业务档案,存放本校教师《学分登记存档卡》,合理安排教师课务,保证教师培训时间,安排教师培训经费,落实本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与教师业务考核和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挂钩政策等。
  四、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基地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由省教委审批。浙江教育学院和浙江师范大学负责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指导、教学研究及继续教育师资的培训,同时承担中学高级教师及骨干教师的培训任务;市(地)教育学院、高师院校在市(地)教委的统筹下,承担本地区中学中级、初级教师及新教师培训;没有教育学院、高师院校的市(地)培训基地由市(地)教委负责落实并报省教委批准。
  培训基地的任务是,贯彻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教学计划、教学纲要,参与有关教材的编写工作;按规定、有计划地对所辖培训范围的中学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组织实施本部开设的培训班,确确认培训基地举办的培训班学分;管理继续教育学员的学籍档案,汇总上报所辖培训范围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及登记情况,按规定核发学分登记卡(含学分登记通知卡和学分登记存档卡),填写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五、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和培训内容
  各类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授课计划由培训基地根据省有关规定具体制定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培训内容(必修或选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必修部分
  省统一规定的必修内容。
  (二)选修部分
  1、省指定或安排的选修课;
  2、市(地)教委规定的培训内容;
  3、 经批准由培训基地直接安排的教学内容;
  4、非培训基地举办的、属于继续教育范围的、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培训基地审核并确认的培训内容。
  5、其他有关培训内容。
  六、培训的学时、学分、证书
  培训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两大部分。按继续教育要求组织的各类培训班(活动),其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每天6学时;不足半天的,每小时为一个学时。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学时数,经考核合格获取相应学分。一学时等于一学分。同一级别的培训学分实行累计制。必修和选修学时的比例另行确定。
  1、高师院校(高等院校)毕业生及新招聘的教师,在试用期内需完成120学时,考核合格累计达到12O个学分者,发给《中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合格证书》;
  2、中学初级教师,五年内需完成24O个学时,考核合格累计达到24O学分者,发给《中学初级教师职务培训合格证书》;
  3、中学中级教师,五年内需完成24O个学时,考核合格累计达到24O个学分考,发给《中学中级教师职务培训合格证书》;
  4、中学高级教师,五年内需完成24O个学时,考核合格累计达到24O个学分者,发给《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培训合格证书》。
  各类培训合格证书从颁发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五年。
  七、继续教育登记、发证、审验等办法
  1、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实行《一册两卡》管理办法。“一册”,指《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内含《中学教师职务 培训合格证书》)。“两卡”,指《学分登记通知卡》和《学分登记存档卡》。
  2、中学教师参加规定的职务培训,经培训基地考核合格者,取得由指定培训基地发给相应学分的《学分登记通知卡》和《学分登记存档卡》,《学分登记通知卡》插入《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内,由教师本人保管。《学分登记存档卡》由教师任职学校作为教师进修业务档案保管。
  3、“一册两卡”,由指定的培训基地填写并发放。各培训单位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学籍管理制度,要在教务部门建立专门的机构管理继续教育有关事务。
  4、中学教师参加同一级别的职务培训,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者,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证明,凭《中学教师继续教师登记手册》及《学分登记通知卡》到指定培训基地办理登记手续,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后填写《中学教师职务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报教育行政部门审验。
  中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合格后,由培训基地直接填写《中学新教师试用培训合格证书》,经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验后发放。
  “一册两卡”及《中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合格证书》均由省教委统一印发。
  八、有关政策
  1、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自1997年9月1日开始实行,教师继续教育职务培训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续聘)、晋升及其他奖惩挂勾。凡本省属于培训范围内的培训对象均须参加相应的职务培训。
  2、1998年开始,高师院校(高等院校)毕业分配进入中学及各级各部门招聘的新教师转正或定级,均须持有《中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合格证书》。凡未取得此证书者一律不得转正、定级。
  8、1998年至ZOOZ年过渡期间,中学教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供相应的职务培训合格证书,或提供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验的《学分登记通知卡》(其平均每年学分数不少于48个学分)。2OO2年开始,中学教师评审、聘任(含续聘,下同)中学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具备规定的职务培训合格证书,即:
  中学三级、二级教师聘任同级或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必须具备《中学初级教师职务培训合格证书》;
  中学一级教师聘任同级或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必须具备《中学中级教师职务培训合格证书》;
  中学高级教师聘任同级教师职务,必须具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培训治格证书》。
  4、属于培训对象,正在参加与教学业务对口的提高学历层次系统培训的教师,其参加的学时数可折算成相应继续教育学时和学分;中学校级领导参加校长职务职务培训或提高班培训的,其学时数可折算成教师职务培训学分数。
  5、面向中学教师举办的各类研究生层次的培训班,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参加经批准举办的面向中学教师的研究生层次的培训班,凭经我委验印的,《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业证书》,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手续。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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