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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外出培训、考察、观摩学习实施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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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教师外出培训、考察、观摩学习的管理,规范外出学习行为,提高参观学习效率,注重外出成果总结,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 参加各类培训、考察学习必须由主管部门校长仔细审核,论证外出学习的必要性,审批签字后,方可外出。
  二、 派出的人员以及人数由主管校长签字确定,若未确定具体人员,遵循教师以教研组(或年级组、处室)为单位轮流外出的原则。
  三、 外出学习必须到教务部门办妥相关请假手续。
  四、 外出学习人员,应秉承务实上进的态度,尽可能广泛搜集资料,增长见闻学识,真正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对于优秀学员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 外出学习归校,要认真整理学习资料,要求写出1500字以上的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可以包括学习感悟,对相关学科或部门提出的可行性建议,并将书面总结报告(附总结报告软盘)交教务处登记验收,由教务部门开出验收回执。总结材料将分类作为资料库材料上网发表。
  六、 对于高层次、高级别的外出学习,将由外出学习者在市内、校内作专题汇报总结,为了总结的生动性与成果化要求学习汇报者作出图文并茂的相关课件,以强化辐射效应。其他级别的学习汇报要求在教研组内进行交流。
  七、 外出学习人员须有教务部门出具的总结报告验收单,方可到总务部门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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