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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制度六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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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勤基本要求
  1、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值周校长将签到表每天交学校办公室王海澎处,每周统计一次。学校考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3、教师请假半天以内(含上班时间中间外出)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并同时在处室考勤单、学校办公室外出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注明外出及返回时间、批准人)。
  4、教师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要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交本处室负责人存档,回校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同时销假条交处室负责人备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特殊原因返校当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二、各类缺勤的界定
  凡因各种原因缺勤,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认定,否则按旷工计算。
  1、请假:有病不能坚持工作,经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2、事假:有必须处理的事情(服从先公后私的原则),却需离岗时可请事假。
  3、婚假:年满25周岁的男教职工或年满23周岁零三个月的女教职工7天(含周休息日)婚假为公假。婚假提倡在寒假或暑假办。在学期前一个月和学期后的一个月一般不予批准婚假。
  4、丧假: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时,给3天公假,祖父母死亡时给1天公假。
  5、产假:女教职工法定公假为5个月(寒暑假在内)。产假15天可执行公假(以医院开据的证明为准)。产假期满仍在家育婴者或保胎者发基础工资,流产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工伤假:因工伤为公假,经医院证明确需休息者凭证明条请工伤假。
  7、婴儿哺乳期时间:一周岁以内婴儿每半天一小时作为公假。由本人申请固定时间,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超出哺乳时间按事假累计计算。
  8、因工外出按正常上班对待。
  三、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半天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至一天由分管校长批准,超过一天由校长批准,中层干部向分管校长请假,副校长向校长请假,校长请假或因工外出两天以上需向局领导请假。
  四、规定标准:
  1、旷工半天扣50元。旷课一节按旷工半天处理。病事假每天扣20元。同时,月累计请假6天以上的,不享受当月工作量工资。
  2、上班迟到(晚到20分钟以内为迟到,月统计1次不计),早退每次扣10元。
  3、学校会议或活动(含例会、升旗)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请假每次扣20元,旷会按旷工半天处理(有病事假不再累计)。
  4、非公事外出累计外出时间并按事假折算处理。凡与记录时间不符或未作记录者,按旷工计算。
  5、任课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按旷课一节处理。
  6、请假尚未批准即离校者或逾期不归并未经续假的,双倍计算。
  7、教职工在开学初、放假前两周请假的,双倍计算。
  8、处室负责人没有严格按照考勤制度执行的,发现每次扣20元。
  本制度由办公室牵头,与有关负责人员落实。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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