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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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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德教[2005]25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请假手续的办理和审批。
  教职工病假、事假、公假、婚假、产假及丧假一般均应事先按规定的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职论。请公假、事假、病假两个月以内,由校长审批,二个月以上者,学校批准并报县教育局审批。教师请假一天(包括一天)由副校长审批,一天以上由校长审批,行政及工勤人员(包括兼职)请假均须由校长审批;校长请假三天以上,一律报县教育局批准。请假人员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因病请假者,还需持病历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逐级签字审批,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凡未经批准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以旷工处理。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事先托人或通过其他渠道请假,事后书面补假,否则视为旷职。
  教师上课考勤工作主要由值日人员负责,每天送教务处统计,每月汇总公布1次,后勤人员考勤采取指模考勤及校长室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办公室统计,每月公布1次。教职工出勤情况学年结束载入教师业务档案,并做为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二、旷职行为的界定及处罚办法
  1、旷职行为: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擅自请他人代为顶岗者,视为旷职。
  (2)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再办理请假手续而超假,以旷职论。
  (3)该请事假而请病假,弄虚作假者,以旷职论。
  (4)上课(包括早晚自修)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或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累计达2次者,以旷职1节论。
  (5)未经教务处许可,擅自换课代课者(即不按课程表的节次顺序上课者)以旷职论。
  2、处罚办法:
  凡有旷职行为者,每次扣发国发出勤补贴40元,擅离工作岗位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3个月者,按自动离职论,报送教育局处理。
  三、病假、公假、在职进修的有关规定。
  1、事假:凡请事假均应自付代课金,事假5天以内(含5天),每节按8元计算;一个月内事假超过5天以上不足两周者,代课金每节按8元计算,并扣假期出勤补贴(每天12元);超过两周(含两周),除扣发全月出勤补贴、自付代课金外,还应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本人日工资(月工资额除以22天)计算。
  2、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治疗处方单请病假。
  ①教职工因病请假两个月以内的,原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津贴)照发,扣除出勤津贴。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④严禁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它职业,一经发现,视为自动辞职。
  ⑤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听课等公务活动,须凭有关文件或通知请假,由学校统一安排课程。公假期间发给原工资及各项奖金等补贴。
  ⑥在职进修(函授、听课等)以公假论,如进修与教育无关的专业,如法律、金融等,一般情况按事假处理。
  ⑦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擅自离岗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⑧凡连续请假或一年内累计请假6个月以上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的除外),不享受年度考核晋级、评优、晋职、评聘职称等待遇。
  四、婚假、丧假、分娩假的有关规定。
  1、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假一周(含节假日)。
  2、产假:晚婚晚育又及时办理独生证者,产假可延长至180天(应连续请假)。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且按时办理独生证者,产假135天。早婚早育,但有办独生证者,产假90天。男方护理假为一周。产假正值寒暑假者,可以顺延休假时间,不必付代课金,产假期间不享受出勤补贴及其它补贴和奖金。
  3、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者,丧假7天。
  五、会议:职工会议或其他各部门会议(包括教研组举行教研活动),每缺一次扣40元,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含5分钟),当缺勤处理,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累计达2次当缺勤一次论。
  六、早晚督修:每节补贴4元,每天按3节算(早读1节,晚自修3节)。凡旷职按旷职论处理。事假、公假、病假、婚假和丧假期间,督修一般自行安排,并报教务处存档,自行安排没落实者,凡旷职按旷职论处理。如不能自行安排,应书面向教务处说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凡未自行安排又未说明者当旷职处理。督修教师不在岗(无正当理由),每检查发现1次扣10元。
  七、体育
  上课时应集队点名,下课前10分钟应集队点名,没集队点名每次扣10元,提前下课者(未到下课时间)每次扣20元。
  八、非任课教职工,考勤工作有关规定。
  1、非任课教职工(三处一室、图书室、实验室、保管室、卫生室、保卫等工作人员)考勤工作采用指模考勤和校长督查结合的办法,办公室统计,每月在校务公开栏公布。其上班时间为早上8:00——11:20,下午2:30——4:40。保卫人员的上班时间按保卫工作职责中相关规定执行。
  2、非任课教职工需请假半天以上者(含半天),应书面报校长批准,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者(指不足半天)应向处室主任口头请假,凡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当旷职处罚。
  3、校长室督查不在岗者,每次扣20元。没按规定参加指模考勤且没及时说明原因,每缺次扣20元,指纹无法比对者,应在5分钟内到办公室登记,没及时登记视为没有参加考勤。
  4、事假除不付代课金外,同任课教师规定。
  5、病假、公假、婚丧假、分娩假及有关会议的考勤规定同任课教师。
  6、门卫不在岗每次扣20元。
  7、值日行政有事允许调换,但不得轮值,私自轮值每次扣20元。
  8、保卫人员值午、值夜每缺1次扣20元。
  九、临时代课每节代课金4元,代课一周以上每节8元。
  十、以上考勤管理办法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希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属校长室。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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