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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制度五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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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考勤纪律,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教风校风,促进我校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高教字[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清平联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如下:
  一、办公
  1.联校人员、各学区校长(园长)及全体教学人员办公时间均为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上、下午点名时间均为预备时间。严格执行聊城市作息时间表,全体人员实行作息时间坐班制度。
  2.教学人员坐班期间联校抽查,不在岗者为缺勤半天。
  3、行管职员兼课的必须参加联校例会。
  4、例会、大会按一天考勤计算。
  二、事假
  1.工作人员因公、因私请假,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因公请假,应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向学区学校校长申请,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因私请假,离开岗位一律要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由各学区学校存档),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岗。各学区学校要及时将请销假情况,记入“请销假记载表”。
  2、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学区校长领导批准,三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联校校长批准,超过7天的,报局人事科备案。
  请事假必须安排好自己的课、自习和其他工作,由领导安排课和自习的每节扣10元,旷一节课或自习扣20元。
  事假期满,须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学区学校备案并报联校。无正当理由超假的,作旷职处理。
  3.教职工每迟到或早退2次为旷工半天.
  4.事假期间的工资,7天以内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额的1%;连续超过7天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额的1.5%;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额的2%;超过2个月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额的3%;学年请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停发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职称评聘。
  5.确因学历、知识结构不能胜任教学或离岗创业者,经本人书面申请,上级批准后可以离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6. 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作旷职处理。旷职期间不计发工资。对旷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终止用人关系。从擅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全部工资,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三、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凭医院病情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参照事假)报批。请病假连续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病情证明、相应医院医务科出具证明以及病历卡和医药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经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病情证明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请假人员作旷职论处。对给其出具假病情证明者报请县政府,建议医疗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工作人员请病假7天以内,按每天扣发月工资额的0.2%;7天以上不满1个月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25%;学期病假累计满1个月,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5%;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5%;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2%;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5%。
  3.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4.享受教科研津贴的人员,其津贴病假期间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
  5.学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参加职称评聘。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视情节,按事假第四条规定处理。
  7.病假期满,须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确因病情原因,需续假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按事假超假处理规定执行。确有重大疾病者,须报请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四、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
  1.工作人员享受婚假、丧假(直系亲属死亡)的,可批准3~6天的假期。晚婚初婚夫妇婚假7天。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县工作,或者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路程费自理。
  2.享受产假的女工作人员,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产假15天。对实行晚育的女工作人员增加产假60天(共计不超过150天),对实行晚婚晚育的男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享受7天以内的护理假。怀孕4个月内流产,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产假90天。
  3.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其配偶、父母不在本县居住的,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路费由单位负担;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10天,两年合并使用21天,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路费占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4.享受上述假期人员,在假期内,工资和各项补贴照发。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享受寒暑假的,若寒暑假天数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凡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发生在假期间的,上班后假期均不另加。各种假期发生的时间有交叉的,亦不重复计假。
  五、退岗休假
  1、教学岗位因其脑力劳动的特殊性,根据其从事的教学学段,到一定年龄或教龄可享受退岗休假。退岗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2、我校暂定女55岁、男60岁,以后根据学校实际予以调整。
  六、附则
  1、每月2日前各学区学校将上月“考勤汇总表”、《请假申请单》、《教职工请销假情况登记表》报联校复核、备案,联校汇总后报校长批准后,5日前报教育局人事科。
  2、以上各项扣发、停发的款项一律由教育核算中心收缴,计入本单位账户,在教育局监督下用于本校职工代课、津贴补贴等补充支出。
  3、各学区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希望各学区贯彻落实好县教育局和联校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不准营私舞弊,不准瞒报、谎报、迟报,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联校将组成专门督察组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者联校将根据县教育局文件精神严肃处理。
  各学区每月要将考勤情况在醒目处张榜公示。联校将根据各学区上报考勤情况严格、公正审核,并将考勤情况予以公示。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希望全体教职工互相监督。举报电话:0635-3851666
  4、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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