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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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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敬业奉献的教师队伍,推动依法治校的进程,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丰南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丰南区教育系统全体正式教师(职工),各级学校(幼儿园)遵照执行。
  第二章 教师思想道德建设制度
  第三条 教师思想道德涵盖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简称“三德”。教师要把“三德”教育作为从教之本,摆在自身建设的首位。
  第四条 教师要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为基本价值观,自觉向优秀教师学习,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积极践行家庭美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教师要认真搞好“三德”自查自纠活动,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和家长的评价,努力提高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教师编制与岗位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区教育局每学年核定一次教职工编制。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学段师资配置进行宏观调控,对农村学校的教师需求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加强学校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实行按编定岗,按岗聘用,推动教师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第四章 教师调整与交流制度
  第八条 教师在区内调整原则上每年暑期进行。请调人员须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调情况。
  第九条 教师在本乡镇内调整由中心校负责。乡镇内跨学段调整教师须在每年7月底,由中心校上报教师调整报告,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批准后再行调整。中心校在同一学段调整教师须将结果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第十条 教师在乡镇中心校(区直学校)间调整由区教育局负责。请调人员提出申请后,经当地学校同意,一般于7月底将书面申请报人事科,经区教育局统一研究后决定。被调整教师持调动介绍信按规定期限到调入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所延误时间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实行教师对口交流学习制。区教育局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城区骨干教师、中青年教师定期到农村学校援教,超编学校教师到缺编学校交流学习。适时安排农村学校青年教师到先进学校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严禁校际间私自借用教师。外系统借用学校教师必须经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章 教师进修与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历进修,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不允许教师参加脱职学历进修,如本人有要求的,必须辞去教师职务。
  第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工作。区教育局委派区教师进修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教师,将不得晋升职称,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五条 教师必须参加专任教师业务考试工作。一般在学年末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内容为现行课程的教材、教法等。
  第六章 教师评价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教师要依据学校制订的“教师评价考核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参加每学期末组织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教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30%以内。考核结果是教师职称评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和绩效考核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教师出勤与假期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坚持提前请假制度,并办理相关手续和按期销假。教师请假须向所在学校校长提出申请,同意后视为准假。教师请假视请假时间长短、请假情况采取逐级上报审批。各学校要将教师出勤情况做详实记录,至少保留三年备考。
  第十九条 教师迟到、早退、间出等视为请假,一般按每四次折算为缺勤一天核算,学校也可合理制订管理制度。教师出勤作为评价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重要内容,缺勤要扣减评价考核分数、奖励性绩效工资额。
  第二十条 教师请假行为的具体规定。
  ⒈未请假不到岗工作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旷工对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因客观原因逾假者,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逾假时间区别情况可按病(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处。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由离职处理。
  ⒉参加函授进修的,面授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必须持有关证明,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⒊教师因病情较重需请假超过一周的,应有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中心校、区教育局逐级审核批准。其中,病假在两个月(含双休日、节假日,下同)以内的由教师所在学校批准,病假超过两个月由所在学校上报中心校批准,病假超过六个月须将情况上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⒋教师病假超过六个月的需另填写《教师病休审批表》。区教育局按病休待遇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批,并报区财政局执行相应待遇。
  ⒌病休教师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须由区教育局批准。教师持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关于身体确已康复的证明,向学校提出上岗申请,其所在学校可安排一定岗位工作,确认可以坚持工作后,中心校(区直学校)将教职工病愈证明和书面报告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工资恢复手续。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⒍教职工工伤养病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工伤休养期限的时间按病假处理。教师为休病假而开假证明或小病大养的,一经发现,学校要对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为旷工处理,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
  ⒎新聘用的教师见习期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⒏严禁教师停薪留职、留薪留职。对违规办理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的,要严肃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对当事人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教师婚、丧、产假和病休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⒈婚假待遇。
  教师婚假为三天,学校可视教师返家路程的远近给一定的路程假;实行晚婚的(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奖励婚假15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出勤处理。
  ⒉丧假待遇。


  教师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亡故准丧假三天。学校可视教师奔丧路程远近给一定的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出勤处理。
  ⒊产假待遇。
  ⑴女教师计划内生育休产假,需持子女出生证和医院证明,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为晚育),奖励产假4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不能工作需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⑵按政策已采取节育措施的女教师流产,需由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手术证明和区计生部门开具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证明方准休假。不满两个月流产的,休流产假20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休流产假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流产假42天;满七个月流产的,休流产假90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出勤处理。
  ⑶按政策已采取节育措施的女教师流产休假,超过规定假期按病假对待;应采取而未采取节育措施的女教师流产休假,按事假对待。
  ⒋病休待遇。
  按照冀人发[1998]296号规定,病假超过六个月办理长期病休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办理长期病休人员的绩效工资按有关办法执行。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病休时间不予计算工教龄。
  第八章 教师奖励与惩戒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挥教师奖励基金作用,对被评为名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以及获得国家、省级单项业务竞赛奖的团体或个人,在突发事件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为建设教育强区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爱国守法、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不得有以下行为:
  ⒈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旨在反对政府、学校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⒉组织或者参加罢课、罢工;
  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⒋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学校财产损失;
  ⒌组织观念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行为懒散,影响或贻误学校工作;
  ⒍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⒈歧视、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⒉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⒊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或饮酒后授课;
  ⒋工作时间下棋玩牌、上网聊天、炒股或玩电脑游戏;
  ⒌在校园内寻衅滋事,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⒍不注重教师形象,对学生实施无礼行为或产生不正当关系。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明理诚信、道德高尚、廉洁从教,不得有以下行为:
  ⒈校外参与或组织有偿家教、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经教育仍不改正;
  ⒉私自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或是其它乱收费行为;
  ⒊工作时间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
  ⒋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要学生、家长财物,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贿赂;
  ⒌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⒍违反“三德”管理规定,发生违反社会公德、有辱师德行为甚至破坏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⒎在评价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绩效工资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⒏不按正常渠道反映诉求,而采取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缠访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有上述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内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处分类别。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教师处分的决定由区教育局做出,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九章 教师辞职、离职和辞退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师辞职规定。
  教师辞职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核,然后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不履行上述手续的辞职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自动离职规定。
  教师无正当理由请假、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从超假之日起即停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师自动离职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书面通知其本人或登报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时抄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条 教师辞退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学校可以提出辞退意见:
  ⒈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的;
  ⒉年度考核不合格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调整工作后下一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⒊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⒋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⒌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⒍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给学生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的;
  辞退教师必须由乡镇中心校(区直学校)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所在单位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时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所在学校向被辞退人送达《辞退通知书》。
  被辞退教师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在接到《辞退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区教育局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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