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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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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教师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组部、河北省委组织部、唐山市委组织部等上级组织部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根据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教师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正式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六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时间、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教、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七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学生(学院、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派遣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九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材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一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外调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材料:区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
  第十三条 违纪违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等。
  第十四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十五条 任免、调动、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教、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六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符的申诉材料、复议材料决定。
  第十七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十八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
  第十九条 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条 其他材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资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我局《教师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说明》要求整理好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送局人事科档案室,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归档材料填写一律以人事档案“三龄核实”为准。
  第二十三条 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丢失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 各乡镇中心校、区直学校应严肃纪律,对上交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教师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 在教师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各单位及教师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归档材料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上交。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上交。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上交。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丰南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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