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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特殊假日的有关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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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婚假和产假
  1、凡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享受婚假三天。
  2、提倡晚婚晚育,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晚婚假期增加七天,双方享受,一方到达,一方享受。
  3、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天,女方难产的享受护理假七天。
  4、正常生育(包括提前或超期生育),产假期为90天。若难产、多产的可以加假15天。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可以延长。
  5、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
  二、关于病假和丧假的规定
  1、教职工因病住院,学校、行政、工会应前往探望与慰问。
  2、工龄不满10年,连续病假3——6个月内,工资发90%。
  3、病假半年以上,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工资发70%;工龄10年以上,工资发80%。病假期间不计连续工龄。
  4、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给予2天假期。学校将通过适当方式给予慰问。
  5、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三、关于教职工纪念日的规定
  1、遇教职工生日时,学校为每位教师准备一个生日蛋糕表示祝贺。
  2、教师教龄满20、30周年,学校将准备一份礼物,表示祝贺并留念。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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