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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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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假类别
  (一)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须凭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一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还应有本市级(含)以上医院住院通知书或疾病证明方能批假。长期病假人员(指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全年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于每学期初办理长期病休手续,由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因患精神病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应由学校出具书面报告,报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准假。确需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报学校批准。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双方均属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4.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5.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时间计算应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生育假
  女教职工生育子女请生育假的,应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请产前假要出具本市级(含)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时间休息的,休息时间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难产或双生(含)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若在寒暑假生育的,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适当顺延。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残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酌情批准一至三天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六)探亲假
  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在编在职的教职工,其配偶不住在本省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准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父母不住在本省的),原则上每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父母不住在本省)的,每四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七)公假
  教职工公假范围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
  2.经市教育局同意由相关部门临时通知并经校长同意参加的会议或活动;
  3.因学校工作需要并经校长同意外出办事的;
  4.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团代表、工会代表委员的教职工参加相应的代表(委员)会议或活动;
  5.经市教育局同意兼任一定社会职务的教职工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活动;
  6.教职工参加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或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学历提高进修。
  (八)因私出国(境)
  教职工因私需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赴港澳台的,假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教职工的各类假期工资待遇按照浙人发[2008]84号文件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病假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⑴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⑵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五)探亲假待遇
  1.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2.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
  1.原按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纳入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其额度仍作为计发各类假期工资的基数,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各类假期期间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同时废止。
  三、旷工界定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都作旷工论处。以下几种情形者均以旷工论处:
  (一)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二)伪造证明,骗取病假,小病大养,无病借病,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经发现查实的;
  (三)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
  (四)申请辞职,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
  四、旷工处理
  (一)教职工有旷工行为,但连续旷工未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旷工期停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全额扣除年终考核奖。
  (二)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本人要求其返校回岗(通知书应注明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的处理后果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的两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返校回岗的,学校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上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市教育局在核实学校上报的有关情况后,对擅自离岗的教职工作自动离职、除名或解聘处理。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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