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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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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常规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对学校原制订的《教工请假条例》修订如下: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时,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批假—销假三个环节)。因病请假时须持医院疾病诊断书,确因病情突发,无法事先提供疾病诊断书,应先行请假,事后补交疾病诊断书。因事请假一般须自行协调好课务、班务、管理工作,并将批准的请假手续交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为旷职。
  二。教职工请假半天之内(含短时间外出)且不影响课务,应向年级主任或本部门负责人请假,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岗。年级主任及部门负责人立即在登记薄上如实登记,并每月汇总向校长办公室汇报一次。
  三。任课人员(不担任班主任的老师)请假一天之内,应向教务处主任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之内(含),向分管教学的校长请假,班主任(非住宿制班主任)请假一天之内,应同时向教务处、政教处主任请假,住宿制班主任还须再向宿管处主任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之内(含),还须得到分管政教、教学、宿管的校长同意;不担任课务的人员请假一天之内,应向本部门主任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之内(含),分别向分管各部门的校长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教职工,一律向校长请假。各部门主任将请假条于当月的月底,统一送交教务处,便于统计公布。
  四。教职工因公请假,应持相关文件或派遣部门负责人的书面通知,一天以内参照第三条执行,一天以上,到校长处办理请假手续,并向教务处告假,并协调好自己的课务及相关工作。
  五。中层副职、部门工作人员请假,除按上述规定批假权限外,还须得到本部门分管校长同意。校级干部、中层正职、会计人员请假,一律由校长批假。
  六。教职工集体性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请假,应向党支部校长室请假。
  七。女教工请产假,假期由学校负责计划生育的同志按政策进行审核,并报校长批准。期满需续假,应按病、事假规定请假并经校长批准。婚、丧、护假按国家规定经校长批准执行,函授假按学校有关规定经校长批准执行。
  八。教职工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应在到岗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九。教职工请假期限超过学校批准范围,经校长批准后,报请上一级部门核准,以便确定人员代课、代职。
  十。教务处应将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的全部情况按月进行统计,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周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汇总公布。教职工如有异议,应在公布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经复核无误,教务处应将教工每月请假情况统计上报校长室。
  十一。教职工请病、事假,工资津贴的处理办法,按国家规定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二。教职工处理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假日进行,请事假严格控制,全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除外)。
  十三。教职工请假期满应立即上班,并及时向原批准人(部门)销假。如须延长假期,需按有关批假权限办理续假手续。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即不上班,作旷职处理。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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