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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工作纪律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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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完善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
  (二)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政治学习、有关会议及活动。
  (三)全体教职工不准参与任何赌博性的娱乐活动。非赌博性的娱乐活动晚上不得超过十一点。
  (四)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不得擅自录收学生或隐瞒班上学生人数,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学校安排到班的学生。
  (五)全体教职工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歧视差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学生拒之门外。
  (六)全体教师必须按统一的课程表上课,不得私自调课,特殊情况须经教导处或值周领导同意,否则视为旷课。
  (七)不得任意缺课。(1)因事、因病必须提前请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者,须在事后立即说明原因并补办请假手续。(2)请假必须使用请假条,审批后交教导处存查。(3)事假应先自行调好课并填写好《调课登记表》;不调好课者不准假;未批假条而离岗的作旷课(工)处理;调后不按时补上的视为旷课;经领导同意的但接受调课的老师未按时去上课的,接受调课的老师视为旷课。(4)病假凭镇级以上的医院证明请假。(5)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中途不得离开教室。
  (九)朝读和辅导课,与上课一样考勤。
  (十)体育课,无论室内或室外,老师一律不得离开学生,室外课的上下课必须整队集合。
  (十一)所有教学和非教学人员都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若因迟到、早退、中途离开岗位而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任课教师和岗位责任人负责。
  (十二)每个教学人员,应按统一的信号组织上下课,不压堂。
  (十三)因公出差、学习,不超过一天的课由自己调好,超过一天的由教导处安排。
  (十四)为使工作纪律制度得到执行,将工作纪律与经济等有关方面挂钩。
  1、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当年不能晋职,不能评为先进,学年度考核为“暂缓确定等次”。
  2、无故旷课(工):凡旷课一节或旷工半天扣款50元。
  3、病假:根据市教育局规定,每次病假在10天以内者由学校校长审批,并扣除所缺时间的岗位津贴。每次病假在10天以上者由市教育局审批,并扣除所缺时间的岗位津贴。一年内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按“川人工(1994)38号文件”执行。
  4、事假:根据市教育局规定,教职工因私事请假每次在5天以内由学校校长审批,5天以上由市教育局审批。5天以内且不需要调课的事假,扣发事假期间的岗位津贴;事假每月在5天以上,扣发事假期间的所有工资和岗位津贴。
  5、迟到、早退、缺席:
  (1)学校开会或政治学习或教研活动或其它安排应参加的集体活动,迟到、早退一次扣发津贴1元,缺席一次扣发津贴5元,事假一次扣津贴2元。
  (2)上课(含辅导课包括朝读),以正式上课铃声和下课铃声为准,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扣津贴1元;若整节课未到岗则按无故旷课处理。
  6、全勤:为鼓励教职工出满勤,特设立全勤奖。凡请有事假、病假或每月扣津贴2元以上者,均扣发其全勤奖。
  7、法定假:凡教职工在法定范围内休假(产假、节育假、婚假、丧假等)国拔工资照发,学校自筹的一切津贴、奖金均不再发给。
  (十五)教职工的工作纪律情况均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聘任、调资、评优、晋职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六)本修订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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