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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大会制度2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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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体教职工大会必须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
  二、全体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大会。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全体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每次大会应重点突出,切实解决一些问题。
  四、对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通过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由校长颁布施行。
  七、讨论和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如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等。
  八、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定期进行民主评议。
  九、全体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
  十、我校教师为九人,采用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为会议代表。
  十一、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紧急问题,可由工会召开联席会议,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十二、全体教职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全体教职工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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