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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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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确保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发挥主人翁的作用,进一步实现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和加强法库县教育系统各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学校党组织领导教代会,支持和引导教代会代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校长支持教代会工作,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治校,保证教职工依法直接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利。在制定计划、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管理制度、财务收入与支出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校级干部工作绩效的评议等,要认真听取教代会意见,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条:学校工会组织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承担日常工作任务。

第六条:教职工人数超过五十人的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凡召开教职工大会的单位,均按教代会的有关规定召开教职工全体会议。

第七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第八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一般由工会负责。在教代会正式开会前两周公示,同时征集代表议案。

第九条: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教代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例如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教职工奖惩制度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审议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领导干部等。一般一次教代会1—2个中心议题,不宜过多。议题确定之后,报请学校党组织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工会向党组织提出教代会主席团侯选人名单。主席团成员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主席团成员7—9名为宜,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40%。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尽量照顾各个方面,尤其是人数较多和有代表性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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