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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骨干教师评比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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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整体素质提高,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我校骨干教师评比条例,现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

中学青年骨干教师:凡参加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高中教师资格),中学二级以上职称,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岗教师。

二、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勇于创新,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

2、服从学校分工,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始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并能担任循环教学,教育、教学实绩在本校名列前茅;

3、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他为合格。

4、平时教育教学工作负责,能按教学“六认真”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5、每年在校级(或以上)开设2次示范课、观摩课;

6、积极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竞赛,并获奖。

7、有竞赛的学科,能有计划指导学生参加句容市级以上学科竞赛,至少1人获句容市一等奖或镇江市二等奖,或多人次获奖;

8、参与教改和课题研究,担任句容市级以上教学改革试点(试验)或教科研课题研究主持人或为其中的骨干;

9、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等职务。

三、骨干教师的相关待遇和权利

1、根据我校的实际,结合句容市骨干教师每月发放月津贴办法,我校骨干教师发放每月20元月津贴(按学期发放)。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推荐校骨干参加评先、评优和市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评选。

3、每次评选的骨干教师任期三年,三年后重新组织评选。

四、骨干教师的管理办法

1、认真贯彻师德要求规范。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骨干教师在津贴和其他方面施行本学年一票否决:

(1)师德失范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影响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随意旷课的。

2、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每学年开学2周之内学校和骨干教师签定学年《教学目标责任状》。对不能完成教学目标的骨干教师,根据相关规定,不发或扣发相关津贴。

3、加大对骨干教师教科研管理的力度。凡每学年不按规定上交论文参评的、不按规定开设公开课的,本学年的人事考核一律不得为优秀。

4、强化对骨干教师的人本管理。对成绩突出的骨干教师,要宣传其工作经验、成果和先进事迹,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舆论环境。

5、每学年结束,学校成立骨干教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教学目标责任状》等其它规定对骨干教师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待遇。

五、评选程序

个人申报、公开申报材料、学校行政会研究确定正式人选并公示。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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