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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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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5%的比例民主选举产生,由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后,报学校党支部批准方可生效,认定为合法代表,确定会议程序主持召开大会,每届代表任期两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代表大会一次。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比照《国营工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执行工作任务,招待职工作任务:

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一)、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的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校务公开制度。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群众实现大会提案。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三、有关事宜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会后将开会情况及其结果书面呈报。

(二)资料要求:代表提案有方案原件,收订成册,有情况综合,有处理答复的报告,会议主要议题有讨论、有记录,有决议打印件,每届首次会议有代表登记表,资格审查等资料。每次大会程序规范,资料齐全,及时归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应以增强竞争机制,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针对学校管理、奖惩方案、分配制度、工资、福利、住房等教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考虑确定。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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