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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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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明校纪,防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问题的发生,真正实现依法治校,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条款,经学校研究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教师在任何场所采用任何手段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尤其禁止教师采取因学生迟到或不遵守课堂纪律而将其逐出教室;使用侮辱学生人格的语言;罚学生抄作业、罚做值日;对学生进行罚款惩罚;私自与学生签定不合理非法协议等极端错误的措施。

二、教师如因处理问题不当,造成学生负气离家出走、离校出走,学校将视其所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写出书面检查,向家长承认错误,取得谅解。

2、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本人担负一切医疗费用和家长要求的其它合理费用;学校给予本人行政警告处分。

3、情节严重的,外聘教师辞退,在编教职工给予留岗察看处分,记入本人档案;进行经济处罚并取消两年评优、晋级资格

三、 构成违法者,由本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给未成年学生心理蒙上阴影,毁坏了教师和学校形象。学校要求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师的职业道德办事,管不住学生要多从自身找原因,努力提高本人修养和管理能力,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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