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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实施意见(试行)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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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切实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专和中小学教师职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1]89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以下简称评聘分开)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定
中小学教师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中小学教师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不受聘,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但可作为竞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人才交流、参加学术和技术等活动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用岗位管理代替身份管理,推进评聘分开。具体办法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原则
中小学教师职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小学的关键岗位设置少量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各单位以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数为基数,在各职务系列确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设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1、高级中学
⑴省级规范化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
32%,中级职务控制在45%。
⑵市级规范化学校中学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7%,中级职务控制在42%。
⑶县级规范化学校中学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2%,中级职务控制在42%。
⑷一般学校、完全中学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8%,中级职务控制在38%。
2、初级中学
⑴省级、市级规范化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8%,中级职务控制在40%。
⑵县级规范化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4%,中级职务控制在35%。
⑶一般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9%,中级控制在35%。
小学(含幼儿园)
⑴省级、市级规范化学校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45%;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可达3%。
⑵县级规范化学校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40%;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可达2%。
⑶一般学校小学、完全小学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35%,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控制在1%以内。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岗纳入到教师系列设岗比例中,并与教师系列一同参加同层次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
(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步骤
1、由所在单位成立由本单位领导(2人)、负责人事工作的同志(1人)和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代表(4人)组成的设岗工作小组(共7人),按照设岗原则和规定的结构比例,研究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填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审批表(附表一)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现状调查表(附表二)。
2、上报审批表和调查表。
3、单位将经过批准的岗位职数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并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考核及聘任办法。
(四)岗位设置的管理
1、建立博兴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的第一季度要将上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县教育局将对各单位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动态管理。
2、经过审批的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方案是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职务工资的依据。对于目前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单位,可逐步增补到位。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逐年进行增补,并要留出一定岗位数额为引进优秀人才和内部竞争上岗创造条件。
3、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2005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额的确定,按人事部门下达中、高级指标数额,再增加30%,作为推荐名额,并根据各单位中、高级空岗数额,按比例分配。各单位按照《博兴县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量化计分标准》,对符合条件报名人员实施量化计分排名次,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根据量化计分结果,按教育局分配的推荐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完备材料,上报教育局。各单位在确定人选时,应注意掌握到学科之间的平衡性。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㈠聘任的基本原则。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本单位岗位设置的系列和数额内,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㈡聘任范围和对象。
主要从通过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或引进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中聘任。
㈢聘任形式及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可分成同级聘任、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续聘等多种形式。
⒈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致。聘任条件一般为:
①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②经评审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④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⒉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低职高聘人员应从严掌握,其条件一般为:
①所聘岗位职务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要优于同系列、同职级的其他应聘人员,已经达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
②年度考核结果应为“优秀”;
③必须是单位急需人才、特殊人才、拔尖人才和骨干教师。
低职高聘要从严掌握,严格把关。低职高聘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报教育局备案。低职高聘人员任期一年,任期满,根据综合考核结果, 确定是否续聘。低职高聘人员的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⒊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高职低聘:
①因岗位数额限制,未竞聘到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②不能履行与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同职级岗位职责的;
③年度考核结果为后列3%人员。
⒋续聘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已满,单位按原岗位职务继续聘任,续聘条件与同级聘任相同。
㈣解聘、辞聘和待聘。
⒈解聘是指聘任与受聘双方在聘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聘约。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聘:
①在聘期内自动离职或有违法乱纪行为被辞退的;
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③无故不履行聘约或终止聘用合同的;
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⑤符合聘用合同中规定的解聘条件的。
⒉辞聘是指受聘人主动中断双方聘用关系。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任人可以辞聘:
①聘任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②组织决定工作调动的;
③非本人原因工作任务(岗位)发生重大变动的;
⒊待聘是指已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因本单位无合适或相应的岗位而未获聘任。对待聘人员,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并鼓励其流动,或有合适岗位后,再行竞聘。
㈤聘任方法。
由各单位自行采取竞聘或选聘的方法,实行岗位、条件、程序、结果四公开,以考核为依据,以实绩为标准,择优上岗。
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一律由所在单位聘任,人事局、教育局审批,方可建立契约关系。
㈥聘任程序。
1.各单位根据本意见拟定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经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教育局备案。
2.单位公布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及其他有关事项;   3.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学校设置的岗位方案、职责、条件提出报名申请。
4.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聘任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身体状况、年龄、教龄、工作成绩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5.综合考评。各单位依据《博兴县中小学教师考核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考核细则,实施量化计分。
6.单位组织申请人员竞争上岗。
7.由单位领导和负责人事工作的同志,并邀请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7----11人聘任工作小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请人的学历、现任技术职务评审时间、现岗位职责履行、获奖情况、考核成绩等综合评价,并量化赋分全面考评,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张榜公示,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7.张榜公示聘任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签订《合同书》。
四、实施评聘分开的有关规定
⒈本文下发后,各单位应立即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八月底前完成。凡未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单位,一律停止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兑资工作。
⒉为搞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过渡工作,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本文下发前,已聘任兑资的专业技术人员,暂不搞竞聘上岗。从2005年起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律实行评聘分开,竞聘上岗。在实施竞聘上岗的过程中,在同等情况下,体现三个“优先”原则: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达到一定数额者优先的原则;推荐评审量化计分高者优先的原则;早评上的优先的原则。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施专业技术职务与工作岗位的统一。 凡新聘任人员一律按照聘任什么职务就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个人的实际收入与新聘任的职务和工作实绩挂钩,工资标准均按实际聘任的职务报批。
3.县直学校的竞聘工作由校长负责,农村中小学在镇教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中学以校为单位,其他以教委为单位进行聘任。
4.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上岗,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后,视岗位余缺情况再行聘任。
5.休产假的教师按在岗人员聘任。
6.自行离职人员不得参加竞聘。
五、加强领导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涉及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敏感度高,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对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把思想政治工作贯彻于评聘工作的全过程,尤其是要做好高职低聘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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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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