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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管理工作规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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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普通中小学校管理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校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普通中小学校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普通初、中等教育的机构。

第二章 学校文化建设

第三条 学校文化建设包含了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这三个不同结构层次的塑造。

校园物质文化建设是指校园内的各种建筑设施、教学设施、文化设施、生活设施和园林设施等硬件工程的建设。

校园制度文化建设包括学校人际关系及规范化的学校制度,如学校办学章程、培养目标、发展规划、校规校纪、教学及管理制度的形成等,是校园范围内必须强制执行和严格遵守的文化类型。

校园精神文化建设是指学校价值观念及办学理念指导下形成的行为规范,校风学风、精神风貌等,是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校园文化建设所要营造的最高目标。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和决策者。校长应将校园文化建设作为自己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带领全校师生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要布局合理,功能区明晰,整体性强,区与区之间应有道路或绿化带隔开,尽量做到互不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美观,校园建筑装饰风格统一,色彩和谐,富有学校独特的文化品味和审美情趣。

校园内清新幽雅、整洁美观、环境卫生无死角;办公室、教室内整洁干净、放物有序,图表及有关规章制度、宣传画等张贴、悬挂必须规范统一、美观大方。

第六条 学校要在保证学生活动场地的前提下,搞好学校的绿化、硬化和美化。

校园内要设置集中的绿化地、花坛、草坪、景点雕塑等;所有道路及有关活动场地要硬化,其它区域均应绿化,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40%以上;校园绿化要和学校整体环境相协调,做到三季有花、四季长春,乔灌木结合,高中低错落有致,木本植物要有识记牌;花园景点设置适当,管理规范。

美化、绿化要和教育化相结合,努力达到“画面墙壁会说话,时时处处教育人”的良好效果。

学校要有美化、绿化方案平面图,校园环境布置要体现美感,要有体现学校特色的景点建设。

要保护好学校现有的高大树木,加强学校绿荫建设。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固定的宣传阵地和文化设施,各种设施如宣传栏、阅报窗、宣传牌、黑板报、升旗台、校报校刊、广播站等要规范、美观,内容健康。

校园内所有的文字、图像要蕴含办学理念,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教育功能,营造育人氛围。

校园内设置的各种名人名言、格言警句,位置要醒目恰当,制作精美,要能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

要广泛征集师生的优秀书画作品,装饰美化校园,充分调动师生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学校标志设计要新颖独特,要能体现学校名称和办学特色及育人目标;校园雕塑、文化墙或文化长廊的建设,要因地制宜,美观大方,寓意深远,文化品味高。

第八条 学校要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办学章程,有严格完整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要求,学校的办学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得到全体师生的高度认同。

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好,并成为了全校师生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和个人卫生制度,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九条 学校要在实践中树立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言简意赅的校风、教风、学风,并在醒目的地方悬挂或张贴,使师生熟知并内化为全校师生的自觉行为。

教师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注重学生情感的熏陶、性格的培养、意志的磨练,帮助每一个学生确立高尚的人生理想、健康的人生哲学、乐观的人生态度、良好的行为习惯、正确的价值观念,使之成为全面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章 德育工作

第十条 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都要建立以校长为首,有专人负责的德育工作领导机构,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德育工作网络,依据学校实际设立德育处整合各种教育力量,配备好思品课教师、班主任、团委书记、德育处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等德育工作骨干力量,每年度都要制订均合本校实际的德育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德育工作要贯穿于教育过程的始终,按照教育为主,潜移默化的原则,实行全员、全程育人。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讲诚信的公民。

第十四条 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具体的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途径等均遵照国家颁布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施行,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适当充实和完善。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必须按课程计划开设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与思想政治课,其它学科教学要根据学科特点,有意识地寓思想品德于学科教学之中。

第十六条 各中小学校必须坚持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开展纪念教育活动,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学生喜闻乐见的主题教育活动,小学、初中、高中每学年分别用1—3天、5天、7天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或其适宜场、馆、所进行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各中小学校要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应依据《中学教育大纲》和《小学教育纲要》。

第十八条 学校要坚持教书育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排挤问题生。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辞退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要为开展德育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适用的物质保证,要建立学生德育基地。校园内要设立旗台,教室内要挂国旗,要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定。校园建设要有利于激励学生进步、陶冶学生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家长委会,开办家长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和家庭访问等形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队伍管理包括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干部队伍管理参照浏党发〔2003〕2号《浏阳市教育系统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心完小以上校长缺位,一律实行竞聘上岗制,教育局对中小学校长(市直中学书记)逐步实行职级制。

第二十三条 教师队伍包括浏阳市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小学校(含教育部门主办的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下同)的全体教师。

第二十四条 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师法》。

第二十五条 教育局对教师管理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合同管理”十六字方针。

第二十六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教师一律实行聘用、聘任合同制。聘用合同确立教育局与教师的劳动合同关系,聘任合同确立学校与教师的岗位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聘用的教师必须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具有相应的学历:高中教师本科以上,初中教师大专(2004年起新任教师本科)以上,小学教师中专(2004年起新任教师大专)以上。

第二十九条 教师聘用由市教育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教师编制总数,在符合条件的教师中选聘。聘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教师聘任实行“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市直学校教师由校长组织聘任,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教师由中心学校一校长组织分别聘任。

(1)校长在组织聘任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市教育局的督查。

(2)学校聘任教师只能在市教育局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教师中选聘,可不受学校、乡镇、街道地域限制。

(3)各单位应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确定岗位职数,内部机构的设置、校领导和中层干部职数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突破。

(4)教师聘任原则上在每年暑假进行,聘任双方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一般为1—6年。

(5)聘任合同由市教育局负责签证。

第三十一条 聘用、聘任的教师应当树立终身接受教育的观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1)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上岗培训。在职教师需接受专业知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普通话等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一般每五年不少于240学时。

(2)实施名师、骨干教师培养工程。教育局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障。

(3)教师教育坚持“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聘任的教师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

(1)教师考核,市直学校、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均由校长负责,成立考核组组织进行。

(2)教师年度考核参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暂行办法》的考核办法,根据教师目标管理方案进行,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3)教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晋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职务评聘的条件、办法参照人事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1)工作实绩突出,贡献较大,年度考核优秀的应优先晋升职务。

(2)在中小学校逐步试行教师职务评聘分开,绩效挂钩,使中青年骨干教师脱颖而出。

第三十四条 被聘任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一切福利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和市教育局或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聘任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市教育局或报请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教师从事第二职业,进行有偿家教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编制配备及干部职数

1.根据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和湘政办发〔2002〕44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教职工配编标准为:

类别

县镇

农村

备注

高中

1:13

1:13.5

教师与学生比

初中

1:16

1:18

小学

1:21

1:23

2.普通高中、初级中学、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4人;24—35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2人;初级小学、教学点由中心学校指定一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3.学校领导按下列系数计算工作量:

职务

系数

职务

系数

校长

1

书记

0.8

副校长

0.7

副书记

0.5

中层干部正职

0.6

中层干部副职

0.4

工会主席

0.4

团委书记

0.3

第五章 教学与教研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作必须以教学为中心,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中心,体现这一中心工作的两个主要方面是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和深入开展教学改革。

第三十九条 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成建制补课,不开办托管班和未经批准的“特长班”;

第四十条 中小学均必须设立教务处,教务处是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教育教学和教务工作的主要行政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教务处的主要职责为:

1.切实担负起教学常规管理的重任,检查以随堂听课、学生问卷、走访家长、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主要依据为《浏阳市中小学教学工作常规》。每次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并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2.编排课程表、生活作息时间表和平时教师的调课,安排教师代课等工作。

3.组织考试、成绩统计、考试总结、补考等工作

普通高中一学期分期中、期末考试两次,初中、小学每期在期末考试一次,初、高中以百分制计分,小学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计分。

4.依据《浏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准确记录学生如毕业肆业、升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学生奖惩等情况。每期开学两星期内由高中和中心学校向教育局普教科报告学生异动情况。

5.教师的请假登记和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6.做好图书室、资料室、实验室、电教室、体育室、音乐室、美术室、医务室、档案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7.做好期初开学和期末总结工作,如期初报到、缴费、注册以及期末教学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等工作。

8.日常来访接待工作。

第四十二条 12个班以上建制的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和全市所有高级中学,都必须设立教科室,设主任一名,兼职教研员若干名,抓好学校的教研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教科室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和实施年度学校教研教改工作计划,制定教师教研教改方面的目标管理方案,制定有关学校教研、教育科研的工作制度,撰写学校教研教改工作总结,并报市教研室备案。

2.负责教研组教研工作管理,指导教研组、备课组进行教材教法的研究,开展教研活动。

3.积极配合市教研室开展教研教改活动,努力完成市教研室布置的各项任务,组织教师参与全市性的区域性课题实验。

4.从本校实际出发,确定校级研究与实验课题,负责课题管理,组织教改实验,做好课题的申报论证、立项、评价及资料管理等工作;鼓励并指导教师自选实验课题,做好对教师自选课题的审定和管理工作。

5.及时总结和推介教研教改经验,组织教师撰写教研教改论文和经验总结,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论文和经验总结,鼓励教师向有关刊物投稿。

6.会同教务处组织课堂教学研究与评价活动。

7.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组织教师的继续学习,搞好各级骨干教师培训、教师的普通话培训和运用现代教育手段的培训。组织多种形式的理论辅导活动,帮助广大教师了解现代教育思想,学习、掌握、运用现代教育科学理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8.做好教育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及时为教师提供教研教改信息。

9.负责筹办学校每年的教研工作总结表彰会,负责编印学校年度优秀教研论文集。

10.与教务处共同负责组织好教研组工作定期汇报和督查会议。

第六章 计划财务与后勤

第四十四条 教育局为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合理编制系统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指导、控制、监督基层预算单位财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向基层预算单位核批拨经费。

第四十五条 各中心学校、市直各学校为基层预算单位,按照主管单位要求,合理编制单位预算,认真执行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国有资产,向主管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向单位个人发放经费。

第四十六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各中心学校成立集中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银行帐户,办理资金结算,各初中、小学不再设立会计岗位,建立收入支出报帐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统一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杂费收入必须专款专用,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强迫学生订购规定书目以外的各类书刊资料,不强迫学生统一订购校服。

第五十条 切实加强支出管理,各学校年初以收定支编制预算方案,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各初中、小学预算方案报中心学校批准后执行,中心学校和市直学校预算方案报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所有业务支出,必须使用正规票据,严禁白纸条报帐,支出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说明用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帐支出。

第五十二条 组织教职工公费外出考察学习,必须报经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三条 各类基建、维修和大宗设备添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小学5000元,初中1万元,中心学校2万元,高中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市教育局批准,实行招标或集体采购,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上马建设。经批准建设或添置的项目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支出,不得举债建设。

第五十四条 由市教育局下拨的基本建设、危房改造专项经费、消赤减债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或福利,并要接受专项审计。

第五十五条 市直高中计划外收费,除5%进入学校教育基金外,余额全部用于消赤减债和经批准的基建、维修及设备添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 经教育局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必须到教育局签定合同,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及时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五十八条 单位房产处置、出租时,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并应当将收入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五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委派会计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管理,并负责选拨、考核和聘任工作。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的人事和工资关系,不转入委派单位,工会和党组织关系转入委派单位,并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委派会计任期原则上为两年(第一年为试用期),两年期满,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重新委派。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后勤管理的任务和指导思想

1.学校后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①健全学校后勤工作的组织管理系统,加强后勤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管理效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②加强对学校经费、财产、设备、校舍等的管理,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开源节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③关心师员工的生活,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做好集体福利和体育卫生保健的保障工作。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师生员工的安全及保护好学校财产。⑤优化整建学校的环境,使校园净化、绿化、美化、教育化,为学校教育教学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后勤工作队伍

1.健全学校后勤工作机构,配备适合的相应人员,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健全如下后勤管理系统。

校长

主管校长

总务处

财务室

图书馆(室)(与教务处共同管理)

实验馆(室)(与教务处共同管理)

医务室

生活服务部

校办厂、场

基建维修

食堂

商店

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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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根据工作无原则要因事设岗,制定规章制度,做到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职责明确,目标具体,奖罚分明。

3.建立学校后勤人员选拔培训机制,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从业人员相应的身体、技能、素质条件,实行公开竞聘上岗,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必须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产的管理

1.校产管理的范围和任务。学校的校产管理,是对学校各项活动所需物资的供应、保管、合理使用等管理工作的总称。它包括除学校固定资产外,还有低值易耗品,如文具纸张、办公用品、清洁用具、化学药品、五金材料、照明器材、模型标本、报刊杂志、图书资料、电教器材等。

2.校产管理的人员配备。规模较大的学校,可根据不同的校产用途设专职管理员,规模较小的学校设相应的兼职管理员,负责相应校产的添置申报、保管、修缮工作,各类可动产要有相应的保管室,做到件件财产都有人负责。

3.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学校后勤部门要根据类别并重、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校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如:

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它包括图书馆(室)、实验馆(室)、音、体、美、劳教学设施设备,卫生室、学生宿舍等要实行统一建帐,归口分管,层层对口,落实管理责任。

②固定资产增添、验收、审批制度。

③固定资产帐册制度,定期清点校产,造出财产清册,做到帐册记录齐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如实验室、图书馆(室)、阅览室、体育室的财产,学校财务室要有分类总帐,各室还要建立帐产分产帐。

第六十五条 生活管理

1.积极做好生活综合服务。一是防暑降温、防寒保暖。二是确保饮水卫生合格,供应充足、方便取用。三是做好福利补助工作和年老、特殊师生的照顾工作。四是配合医务室做好师生员工的保健工作。

2.办好食堂。一是按省教育厅食堂建设要求,逐步完善设施,充实设备。二是抓好食堂职工队伍建设,组织炊事员学习烹调技术和食品卫生及营养学知识,提高业务技术,并对职工进行医务监督,对患有不符合食堂工作条件疾病的人员,坚决调离食堂工作。三是做好成本核算,实行民主管理、堵塞漏洞、精打细算、降低成本、设计食谱、精心制作、提高质量、控制利润率,确保师生的权益不受侵害。四是加强食堂卫生管理,教育从业从员讲究饮食卫生,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定,接受卫生部门监督,严防食物中毒,坚持做到不买、不收、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实行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和药物隔离,餐具实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清毒(蒸汽或煮沸);环境卫生采取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分工包干负责;注重个人卫生,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卫生。

3.管好宿舍。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总务处应与政教处(德育处)相互配合,做到室内光线充足、空气流通、被褥干净、放物有序、设施安全、环境卫生,严格制度,落实“三防”。

第六十六条 勤工俭学管理

1.开展勤工俭学的目的和意义,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养成热爱劳动、艰苦奋斗优良品质的有效载体,是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重要途径,是党和政府历来所提倡的。

2.勤工俭学的范围。勤工俭学包括校办厂、场、店和校园服务,校办种、养、加等方面。

3.勤工俭学的指导思想,为素质教育服务、为师生服务,依法依规,为学校创收。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立足校内微利经营。

4.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大力发展种养加工和服务业。一是要选准相应的项目,确定合适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将收益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提高教师福利待遇和资助贫困学生学习,增加学校积累等方面。二是要充分利用学校基地和厂、场、店等设施设备,为学生提供劳动实践机会,真正发挥勤工俭学为素质教育服务的功能。

第七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包括常规教学设备(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设备及体育器材、卫生设施及药品、实验室、功能室)等和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建、配、管、用等方面的工作,它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物质基础和有效途径,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其名称省重点中学称为教育技术装备室,其它市直中学、乡镇、街道中学和规模较大的中心完小(含城市小学)称为教育技术装备组,其他完小和初小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教育技术装备组(室)由实验员、电教员、网管员、图书管理员等组成。学业校可指定教务处或教科室等学校负责同志兼任,或另行选拨人员担任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人,学校应保持教育技术装备组(组)室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并要有一名校长主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从事教育技术工作人员是教学人员,其编制在学校教师总编制内确定。高中平均6—7个班、初中平均9个班、小学平均18个班配1名专职实验员;电教条件较好的中小学校,平均12个班配备1名专职电教员;18个班以上且校园网较完善的学校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网络管理员。教育技术人员的工作量确定办法按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要按照《浏阳市电教员、实验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等要求做好教育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够用、实用和适度超前的原则。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建立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劳技、自然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和音乐、美术、语言、计算机等专用教室;逐步建立电子备课室、多媒体中心电教室、电子阅览室等网络功能室,并形成校园网络;实现“三机一幕”(电视机、幻灯机、收录机和银幕)到班,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班班通”。市直学校、初中和中心完小的教学仪器装备要达省颁一类以上标准,其他完小达二类标准,初小达三类标准。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技术装备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实验仪器费、音像教材费、文体卫生费、图书费、电脑维护费等政策收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省颁目录,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合理订购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大宗设备的装备和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坚持政府采购制度,实行公开招标,提高装备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和使用各项制度,包括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教学、电化教学、图书借阅、校园网络管理、工作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保证学校财产不受损失,保持各类设施设备的完好、安全与科学,保障教学顺利进行,做到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十三条 学校要坚持开展生理、化、劳、自然实验操作考查和信息技术学业科操作考查,要注重实验考查目的随机性,考查的学生面要达到100%,强化学生的动手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七十四条 校园网的管理应遵守《浏阳市教育城域网管理暂行规定》,凡有一定规模校园网的学校都应建立网络管理中心,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员,搞好日常维护和信息资源建设,广泛开展网络无纸化办公,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做到网络设备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雷、防静电,信息方面能防黄、防毒、防反动网站等,保证网络和信息的安全、文明。

第七十五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音像资料室和教育教学资源库,建立学校教育网站(或网页),实现教育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校本资源的建设,鼓励广大师生自己动手制作教具、学具、音像教材、多媒体课件、学生电子作品,开发各种专题资源网站和专题学习网站。倡导使用正版软件和音像制品,中小学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非法的音像制品,中小学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非法的音像制品,中小学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教育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技术运用水平,广大教师要积极开展教育技术应用和研究,具备条件的学校教师都要能撰写电子教案、制作电子课件,现代教育技术运用的学科课时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技术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

第八章 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七条 各中小学校要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前提下,以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致力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为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民主管理氛围。

第七十八条 各校要遵照《工会法》、《工会章程》及《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切实健全教代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审议通过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及人事聘任、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重大规章制度,对学校领导干部提拨任用公示结果的运用及其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民主评议。

第七十九条 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校务公开的各项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办法、奖惩办法、经费预决算、购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多种形式让教职工参与和知道,确保校务公开真实性和实效性。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中小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章程。

第八十一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本市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程规定不符的本级其他各项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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