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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经济责任制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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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经济责任制

建立健全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实施《高校财务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就是将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学校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责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字[2000]14号)精神,将学校财务工作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纳入校内经济责任制度之内,使学校财经管理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责权分明。

第一章  总则

  财务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执行国家财经法纪,为教学、事业发展等提供资金和物质保障,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的大局。随着财政体制改革,招生体制的变化,财务工作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传统的理财,管理模式,技术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财务工作的要求。尤其在学校发展规模与资金供给的矛盾严重情况下,维护学校稳定,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当务之急,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学校财务工作更为重要和紧迫。为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学校财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学校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

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各级经济责任制。按照会计法和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法人代表是经济运行状况的总负责人;规定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明确学校财务科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各级行政单位的领导和各级财务人员都要为本岗位内的经济行为负相应的责任。各岗位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在哪个层次上出现问题,其上一级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追究相应层次有关人员的责任。本经济责任制按照管理层次分层制定,每一层次责任制制定范围和经济相关的全部活动。

第二章 校长经济职责

校长是我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我校行使职权。校长的经济职责以下几项:

1.对全校预算的正确编制和执行情况负总责。

预算工作是我校财务工作的中心内容。学校各项收支均在预算中反映。资金能否做到优化配置主要体现为预算的合理安排。学校财务收支管理能否真正做到有计划、有控制,关键在于是否实行了钢性预算。

校长应站在全局的高度,综合校内、校外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为学校审定预算编制是否合理,是否真正做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重点突出提供科学的根据。校长办公会通过预算后,校长要督促职能部门按预算计划全额完成。校长在每年预算案上签字以示对全校的全年预算负责。

2.对全校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的完整性与调整的及时性负总责。

我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是积极组织收入和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的内部规章,是我校经济运行正常进行的制度保障。财务预算是否能正常执行,要靠制度的约束。涉及全校总体工作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的制定以及最后审定由校长负责,以**学校的文号发出。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的制定不能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相违背。校内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政策必须服从于学校的整体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要随时根据国家和学校形势变化相应调整,调整政策的审定工作由校长负责。

3.对全校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负总责。

校长应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设立我校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也就是明确学校法人代表是经济运行状况的总负责人;明确我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学校财务科是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可在财务科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校长对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设置的合理性负责。

4.对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与变动负总责。

按照《会计法》和《高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内设财务机构应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具有会计证。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符合有关制度规定,并应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校长应对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与变动负责。

5.对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负总责。

资产管理是我校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校长应组织、督促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6.对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程序确立的科学性,监督、考察制度的严密性和监督执行负总责。

我校重大支出项目是指5万元以上的、除经常性开支以外的单项资金支出,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确立要有科学的程序和监督、考察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支出和投资项目的成功。其中,基建项目尤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规划严格、经费来源可靠。

校长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内部的重大投资和基建项目的论证、考察程序,对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程序确立的科学性,监督、考察制度的严密性和监督执行负责。

7.对学校财会工作负总责。

按照《会计法》规定,校长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要组织、领导学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组织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及时作出查处决定。保证对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第三章 分管各项业务的副校长经济责任

我校副校长的职责是协助校长将正确的决议贯彻执行下去并保证达到预期的效果。分管各项工作的副校长既要按照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1.全校预算中副校长各自对分管范围内的预算执行情况负主管责任。

监督、督促分管的各部门及科室负责人认真执行预算并取得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益。

2.对分管部门及科室内提出的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的考察、调研、论证过程的科学性负责。

重大支出和对外投资项目的确立,往往是各副校长根据分管范围内业务形势的发展,结合学校总体规划提出建议,对项目会比较了解,应较有发言权。重大支出和对外投资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要看考察、调研、论证是否科学,副校长应就分管范围内重大支出和对外投资的前期论证程序和论证结果的科学性、严密性负全责。以确保学校决策的正确性。

3.对分管范围内有关财会制度的执行负主管责任。

副校长应按照学校财会工作总体要求,教育、监督分管范围内部门及科室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分管范围内部门及科室违法办理各项会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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