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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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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规定,特制定我校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如下:

1、我校政教处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登记和报告。

2、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经教体局培训合格上岗,我校传染病报告员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随意更换。

3、传染病报告员有权对辖区内的班级和个人进行传染病预防、治疗实施监督,并定期检查,有权对违犯《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4、传染病报告员应有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做到登记项目齐全、材料完整。

5、学校要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上报。

6、传染病报告员必须按照法定时间进行传染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疫情。

7、传染病报告员要加强责任心,对玩忽职守、瞒报或谎报,不按时报等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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