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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业绩考评实施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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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客观、公正、合理评价学校教师教学工作实绩,激发广大教师奋发进取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教职工教学业绩学期考评细则。
  一、考评对象:全校教职工。
  二、考评内容:共分七个项目:1、学科成绩(40分);2、教学常规(20分);3、辅导学生竞赛(10分);4、论文、课件、优质课、比武等(10分);5、参与课题情况(10分);6、参与备课情况(10分);7、奖励分
  三、具体考评办法:
  1、每学年分两次进行考评,第一学期为初评,第二学期为终评,根据考评成绩,设A、B、C三等级综合考评,人数比例分别为总考评数的20%、60%、20%。
  2、每学期末,教师先填表自评,写好“目标达成情况”和自评分,再由备课组长组织开展小组评议,并打好小组评议分,最后交学校考评组考评,得出考评结果。
  3、学校考核组将教师考评结果上报校长室,经校长室审议后发放考核奖。
  四、其他说明:
  1、非统测统改学科教师:第1项(学科成绩)在保证本学期正常教学前提下根据劳动纪律和综合绩效享受12——28分;第2项第(3)小项(作业批改辅导工作)在保证本学科正常辅导前提下享受1——4分。
  2、50周岁及以上教师:对第5、6两项,如本人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参照全体教师这两项的平均得分计入总分。
  3、自评和小组评议均需提供相应的材料说明。
  4、有关教师教学业绩未尽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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