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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产使用、保管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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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财产使用、保管制度
  一、学校财产物尽其用,让所有财产在教育、教学和学校各项工作、活动中发挥其作用。
  二、学校财产原则上不外借和对外出租。不经允许、不按规定办理追究保管人员和经手外借人员责任。
  三、按正规操作程序在额定功率、范围内使用,正常损坏,不追究责任。
  四、不按正规操作或超负荷工作使用损坏,按损坏金额追究其使用人员20%—30%的责任。
  五、不爱惜、乱丢乱扔,或搬运不慎损坏,按损坏金额,追究相关人员50%的责任。
  六、租、借、遗失,由出租经手人或保管人员按遗失财产金额100%追回损失,不能追回者,追究出租或保管人员100%的责任。
  七、电器、实验器材等不按说明妥善保管、定期清洁或管理,造成损坏,按损坏金额的30%—60%赔偿。
  八、学校财产在保管室被盗:有确实依据不属保管人员保管上的疏漏(如门已反锁,窗已完全关插好),按损失金额追究保管人员5%—20%的责任,追究值班保卫20%—40%的责任;若无确实依据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责任,属管理工作失职,按损失金额追究管理人员20%—40%的责任,追究值班保卫30%—50%的责任。莫名其妙遗失,追究保管或使用人员100%的责任。
  九、凡属学校设施不到位,应及时向总务处反映。总务处应在一天内提出整改措施上报学校,学校同意后,三天内完成(或动工)整改。否则:造成财产损失追究相关领导10%—30%的责任。
  十、此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公有财产的使用保管。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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