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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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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重大事项的研究,提高管理效益,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民主化、规范化,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决策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议事规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实施校长负责制与发挥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正确处理学校党政关系,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学校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由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四条:对于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应当允许个人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个人发表意见要实事求是,要有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符合党和国家的利益,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同时还应考虑到目前的条件和可能。
  第五条: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指:有关办学目标、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干部聘任、组织机构调整、招生及收费工作、教职员工奖惩、职称评聘、奖金福利分配方案、重大经费开支、年度经费预(决)算、高价值的教学设备设施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第六条:对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决定重大事项的党政联席会议至少要有3/4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校长书记其中一人缺席的情况下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校长召集主持,也可委托书记召集主持,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重大问题之前,应将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提前1-2天送至参加会议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对重大事项在开会决策之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所涉及的议题可以通过召开教师代表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多方面论证,反复征求意见,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第九条: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事后还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对分歧意见较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议题,在非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由校长或书记组织人员进行专题调研,待统一思想认识后再复议表决,切忌草率决策。
  第十一条: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时,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照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进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2/3以上票通过为有效。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议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正常渠道反映,但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反对或抵制集体作出的决议。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进行情况,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事后要通报结果。
  第十四条:学校党政干部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书记的工作,接受校长书记的指导。领导干部之间要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支持、讲谅解,加强合作,维护团结。
  第十五条:校长书记要支持党政干部大胆开展工作,敢于负责,认真听取党政干部的工作汇报和建议,及时掌握决议的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或不妥之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对决议进行复议时,必须事先征得2/3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重新召开会议研究变更事项内容。
  第十七条:党政领导对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不得乱用组织名义随意拍板决策。临时处理的突发紧急事项,应及时向支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议事规则办事,因不按议事规则擅自作出的决策,对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要完整,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要形成规范的文字材料,需要教育局领导机关掌握的,要及时报送区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在必要时,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可以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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