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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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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出差、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0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孩加15天。流产假,怀孕3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天;怀孕3个月至7个月,假期为30天;怀孕7个月以上,假期为90天。产假正值法定节假日,不能延长休假时间,休满为止。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8、假期时间的计算办法: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算起。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写请假条。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2、教职工请公、事假半天的,由年级或处室审批;事假半天至一天的向校长办公室书面申请,一天以上至一周向校长请假,一周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有关材料(包括请假条、病历证明等)报送到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3、中层以上干部请假必须事前向校长提出。
  4、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的应报教育局办公室批准。两天以上的报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且要明确学校临时负责人。
  5、凡学校重大活动(如考试、运动会、全体教职工大会等)请假一律报校长批准。
  6、教职工请假经批准(由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应到有关处室办理工作安排等事宜,有关处室应及时安排调(代)课等,尽量避免因教工请假而造成损失。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 婚假、丧假:享受所有福利待遇(除课时津贴或相应津贴外)。
  2、产假:发误餐补助,不发课时津贴、出勤奖。分娩费用不予报销。
  3、病假:课时津贴不发;3日内,出勤奖不扣,超过3日,每日扣3元,扣完为止;误餐补助一周内不扣,两周内扣一半,超过两周全扣;年终奖,一个月内全发,一个月至三个月扣三分之一,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扣二分之一,六个月以上全扣。
  4、事假:课时津贴不发;出勤奖每日扣5元,扣完为止;误餐补助一周内不扣,两周内扣一半,超过两周全扣;年终奖半月内全发,半月以上至一个月扣三分之一,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扣二分之一,三个月以上全扣。
  四、旷工旷职及迟到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或没病装病,出示虚假证明的,经发现查实,按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迟到的教职工,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1)上班、上课(含签到)迟到、早退、中途离开教室10分钟以内者每节扣10元。超过10分钟者,每节课扣25元。
  (2)不能按课程表要求上课的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一律不得擅自换课、代课(即不按课程表节次顺序上课)。但因教学需要调课,需占用他人课时的,如考试、开课、听课,亦需请假并注明调课的原因,报请教务处批准,不扣课时津贴。否则双方都按旷职论处,每人每节扣30元。
  (3)凡旷职者,每半天扣50元。
  (4)全校性教职工大会请假,每人每次扣5元,无故缺席者每次扣30元。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0元。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及所有津贴。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凡学校以前规定的请假制度与本条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本文没有规定的,学校将参照有关文件研究确定。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室。
  六、本条例一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即从下学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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