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 学校规章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五条 高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分配给各校的高中招生计划,只限在本校范围内使用,校际之间不得通用。公办学校不得举办复读班,也不得招收已毕业学生插班复读。
  第六条 初中招生坚持实行中小学挂钩,小学毕业生实行免试就近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办法。
  第七条 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农村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7周岁入学。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第八条 长期在城区从事工商业并有相对固定城区居住场所的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城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其子女入学须同时出具以下证明:一是本人工商营业执照或正式的劳动合同证明;二是本人在城区的房权证或城区内房屋租赁合同;三是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四是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九条 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十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每班不超过56人。推行小班化教育的学校,班额可掌握在30人以内,特殊教育学校的班额掌握在6—12人。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四条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初中、小学生应持本人常住本市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审查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外,还须同时持原地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否则不予接收。
  在外地一般高中就读的学生,不得转入我市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


  第十五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然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转往外省的高中学生在本市签署意见后,到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六条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得转学,初中学生在本乡镇内不得转学,小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初中和小学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搬迁,学生上学路途较远(初中生一般在10华里以外,小学生一般在5华里以外)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的审批手续。未经接收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未经转出学校开据转学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在市内县(市、区)之间转学,须持转学申请表,学生发展报告书和转学审批表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办理出国转学手续。高中学生出国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
  第十八条 无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儿童少年或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1.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在我市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2.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学生由本市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暂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4.父母在本市打工,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孩子随其居住取得暂住户口不足一年,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
  第十九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明到暂住地区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可以在本市参加中考,经考试录取后进入高中阶段学习。高中学校应为其就学提供方便。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三个月以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长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高中学生休学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要到地市级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病历,由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持有关材料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高中学生复学经批准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处理学生退学,应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市)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lt;, /o:pgt;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严格考试管理。高中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学科的考试和考查。小学除语文数学英语每学期期末举行一次考试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学业成绩评定应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初中除毕业升学考试外,其他考试均由学校自行组织。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类竞赛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省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综合素质评定标准的要求为依据,按程序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确保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三十二条 中学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 升级、跳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四条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六条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取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发高中毕业证。
  第三十七条 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C”、“D”等级的,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等级为“B”。
  第三十八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经补考有一科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中语文、数学、外语经补考有一科不及格者或其他科目有两科不及格者,应在义务教育证书相关栏目内注明。
  第三十九条 高中学生休学一年以上或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信。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必须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五种;初中、小学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第四十五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机制。高中的留校察看处分和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须经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消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六条 对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九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四十九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五十一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章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中小学实行学籍变动月汇报制度。学校要将每个月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如实填入“聊城市中小学学籍变更登记表”,于下月五日前连同流失学生的《辍学报告书》一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应填入义务教育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县(市、区)教育局对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实现全市联网。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确定一名副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或政教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同时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教育局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由一名局长分管,基础教育科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五十六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聊城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聊教字[2006]6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聊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上一篇:学校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下一篇: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