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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师德标兵评选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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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师德标兵评选条例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养,我校从实际出发开展学校师德标兵评选活动,具体方法如下: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2、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事业心,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受到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赞誉。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4、关爱学生,在教书育人、努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5、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对业务精益求精,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讲团结、讲协作、讲奉献,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
  7、教龄在3年以上。
  二、评选办法
  1、人员确定:学期统考成绩单科列全市或者片区前2名的教师;指导学生在市级获奖的教师;对学校有特殊贡献教师。
  2、评选标准采取百分制。
  教学成绩(50分):学期统考成绩单科列全市或者片区前2名的教师分别计50、25分。
  民主评议(25分) :由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各年级办公室负责人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按得票多少1-4名计25分、5-11名计20分、12-15名计15分。
  近三年来的各类证书和表彰(25分):此项计分依据下列标准累计计分,最高分不超过25分,其余按实际得分计分。
  3、公示
  将评选出的10名校级师德标兵的照片和主要事迹在宣传栏张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若有师生检举该教师以前或现在曾有体罚学生、家长上访等情况,且造成恶劣影响,经查属实,即取消其师德标兵资格,请全体师生共同监督。
  三、奖励
  被评选为学校师德标兵的教师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推荐其中特别优秀者给靖江、泰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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