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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恶性打架事件的处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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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或策划他人打架)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致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者
1、动手打人者参照一款,酌情给予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三、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干扰调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肇事者、参与者做伪证,加重处分。
四、持械打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当事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侮辱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犯有以上各条,构成违法犯罪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务委员会。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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