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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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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理本校发生的突发事件(事故)防止事件(事故)的扩大、蔓延,把事件(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学校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县教育局应急抢险、操作抢救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经校长审核后,报教育局备案。
  第三条 本校具有重大危险源存在突发事件(事故)可能性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 以书面形式报送且教育局备案。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突发事件(事故)。突发事件(事故)是指非生产过程的重大事故,即学校校舍倒塌造成学生重大伤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发生意外事故和交通事故所造成学生重大伤亡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国家尚未有重大标准,本预案参照事故划分重、特大事件,具体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校。
  三、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应急处理突发事件(事故)方案,负责处理突发事件(事故)处置中的有关日常工作,长安二中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陈显昭(联系电话:8113636)
  副组长:学校安全工作分管副校长陈强(联系电话:8113636)
  成员:由学校行政办公室成员担任。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应急办设在行政办公室。
  (一)应急办组成:
  主任: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陈强
  副主任:学校副校长韦凤康、政教主任覃升华、政教副主任莫名著。
  成员:学校教导处、总务处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组成。
  (二)应急办主要职责
  1、事件(事故)应急处理有关日常工作。包括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备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应急处理预案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教育,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加强联络、互通情况等。
  2、会同有关部门、学校各部门及班主任组织突发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以及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配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3、突发事件(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事件(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背景资料;负责与事故现场指挥人员和县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持联系。
  4、组织突发事件(事故)损失、人员伤亡情况调查;评价、了解汇总应急工作出动的抢救、救护人数,出动的设备台、套、抢救伤员、物资等情况。
  5、负责准备突发事件(事故)情况及抢险、抢救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
  第九条 发生突发时,应根据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涉及的范围,成立长安二中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校长(联络电话8113636、13878268426)
  副总指挥长:学校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联络电话8113636、13978287648)
  成员:学校行政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
  应急现场指挥部 应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组织、指挥、调度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包括抢险、医疗救护、现场秩序维护、环境保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应急救援专家等,因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应立即向县政府或公安局、交警、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等单位求援,共同研究抢险、救助措施和具体事项,确保抢险、救助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 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条 当发现可导致突发事件(事故)险情或突发发生时,发现重大险情的班级或个人应立即向学校应急办报警,同时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组织危险区域的人员撒离。
  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险情或事故地点、班级、个人及地址、事故的简要经过或险情的危险程度,可能的事故或者险情可能造成的后果,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可能的后果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故报告班级和报告人及联络电话。
  应急办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县教育局和乡政府等有关部门报告。凡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无以上(含100万元)的突发事件(事故),要立即报告县教育局及其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确认突发事件(事故)后,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程序。
  (一)根据事件(事故)的类别、严重程度和涉及的范围,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抢险、医疗救护、现场秩序维护、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组,并迅速赶赴现场。
  (二)事件(事故)一旦发生应做好与应急指挥部及救援队伍的接洽工作,应急办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提供详细的相关资料,请求乡政府、教育局指导应急指挥部做好抢险、抢救和秩序维护工作。
  (三)学校应急办要为教育局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通讯工具),要服从县教育局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四)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处理方案和事件(事故)区域现场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指挥,做好以下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专家指导和县政府救援力量支援。
  1、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必要时,请求县政府紧急调动消防和其他工程抢险队伍参加救助和抢险工作。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请求县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
  (五)事件(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应急办总结本次处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将总结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对参加本次应急抢险、抢救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管辖原则
  第十二 实行单位负责的原则。发生突发事件(事故)后,县教育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赶到事件(事故)现场之前。学校应按本单位制定的事件(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助工作,并严密保护好事件(事故)现场,制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六、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县教育局事故快报、调查处理制度》的程序,属于学校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或者牵头调查的,由调查组进行调查。属于公安部门调查的事件,学校将积极 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事件(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件(事故)原因没有弄清不放过;事件(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协助事件(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涉事件(事故)调查,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伪造或毁灭证据,或者阻碍事件(事故)调查的,以及涉及的部门的负责人、当事人在事件(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第十六条 为了预防重、特大事件(事故)的发生,学校必须加强对重大事件(事故)隐患的整治,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件(事故)隐患,要建立专项档案,制定防范监控措施和预案,确保重大事件(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控制,杜绝重、特大安全事件(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本预案未涉及到的其它有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县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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