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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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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奖励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关心政治,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平时学习成绩优秀,考试在班内前五名或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3、品学兼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深受学生拥护的学生干部;
  4、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群众中有良好影响者;
  5、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有突出贡献者;
  6、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优异,取得较好名次者;
  7、一年来各方面表现都比较突出或在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
  二、奖励方式:
  1、口头表扬,当众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奖品;
  4、授予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XX标兵“”十佳学生“等光荣称号;
  5、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乙、处分
  一、凡违反本(《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按照江苏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一学期旷课36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2、在学校吸烟、喝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勾结校外人员进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有盗窃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思想品质差,有追逐、拦截、侮辱、调戏女同学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敲诈、勒索、抢劫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讨以上处分。
  8、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留藏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不爱护校舍,严重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还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凡在教学区内乱放自行车或不在规定位置存放自行车的,除由班主任开具证明领取外,还要按违纪予以处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不尊敬师长,顶撞、谩骂、威胁老师,甚至有动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12、凡离校、离家出走者,或有早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13、对考试作弊者,除试卷记”0“分外,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处分方式: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此条不适应初中部)。
  说明:1、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填写奖惩登记表,并通知家长。
  2、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一律不发给任何证件。
  3、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行机关依法论处
  三、处理权限
  1、年级组有对违纪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的权力。
  2、政教处有对违纪学生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权力。
  3、开除学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签字,报上级批准。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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